你好,我在自治区直属的克拉玛依一事业单位工作,家也在克拉玛依,而我的父母亲在博乐,两地相距300多公里,今天请探亲假时被告知不享受探亲假了,因为根据文件只要在家能住一晚上就不享受了,我想问一下,这真的合理吗,我没有探亲假了吗?
我在美国,老公在国内,已经分居1年。听说象我们这种情况的探亲假是三个月,国家劳动法上有这个规定吗?我老公的探亲假真的可以达到三个月吗?如果跨年度的话,是不是可以将两年的探亲假连在一起休?
我们那的土地是30年没变过,增人不增地,人走也不收回,现在要征地了,我原来有地份,现在还是我的名字下的地份,但我的户口已不在原址了,我的地份现在由父母及哥嫂代种,是自动转为我嫂子了吗?她说就自动转到她名下了,但村里的记载还是我名下的,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已婚,但父母在河南,4年单位应给一次探亲假,是在这4年内随便那一年都可以申请休,就是说4年一个周期我放在第一年或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都可以还是必须对年对月满了4年才能休?谢谢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认定?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 1、婚姻存
咨询1:甲、乙双方就某一问题用电子邮件表达各自的主张/看法/意见,但电子邮件都无各自签名。这些电子邮件或其复印件能否用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甲、乙双方曾就该问题表达过各自的主张/看法/意见的视听类证据? 咨询2:甲用电子邮件向乙就某事表达过甲本人的具体意见,该电子邮件或其复印件能否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甲曾向乙
我与老婆因长期感情不合,已经到了感情名存实亡的地步,所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决定通过自愿离婚的方式到法院办理手续,但不知到当地法院自愿离婚要提交或携带哪些书面材料?财产分割或债务作价法院是否会按比例收取费用?小孩判定应遵循什么原则?双方自愿到法院办理离婚的具体费用又是多少?另外应该到地方法院的哪个业务部
在新疆五家渠我租用一块30多亩地,签的合同期是30年,现已使用10年,大部分种植葡萄,还有部分苹果树及其他果树,由于当地要在这快地上盖经济适用房,现在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而且对方不赔偿合同期后20年的赔偿,我们处理在赔偿问题和后20年合同期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