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用武汉长江轮船公司非住宅公租房多年(从1998年至今),未签订统一的非住宅公租房租约,一:我能要求其与我签订统一的非住宅公租房租约吗?二:我能要求按房改政策购买吗?
我在村里属于姑娘户,父母同意给予我们房产,我对象户口已迁来多年,带从未享受正规村民待遇,要是房改,他是否享受分房平方数? 因为村里马上要旧村改造了,听说像我对象这样的没有平方数,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做?
我们是企业破产进入结束阶段的退休老职工,从房改政策在我们厂了贯彻执行并且大部分职工都享受了房改房优惠政策,都拥有了福利房过渡我产权归属为自己的私有住房。而且我是符合参加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条件的首批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居住在生产区按原来住生活区福利房的面积标准居住,房改优惠政策开始在我们厂里执行时,我们
背景:一亲人,名下无其他房产,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从90年代初一直用低廉的价格租住在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此房为当时单位的福利分房,符合房改政策。 目前,单位要扩建,需要将原有的租给职工的福利房拆迁。 亲人要求单位予以房改,但是单位予以拒绝,并以《物权法》为法律依据,要求收回房子,要求亲人迁出,并要付此次官
我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在拆迁中想要求货币补偿想咨询一下非住宅房屋在拆迁中有哪些政策,作为学校有没有特殊政策。
爷爷有一套房子(铁路的)只有居住权,后因工作原因爷爷让我父亲居住这套房子,我父亲在这套房子居住了至少30年了,中间单位房改福利分房因为我父亲经济状况不允许所以没有买,房子的产权现在还是单位的,后来我去单位咨询,单位告诉我现在产权也无法再继续购买。 现在我爷爷去世了,我父亲也去世了,我父亲兄弟姐妹7个
再婚前分配的房改房,再婚后根据房改政策买,是否属个人劳动所得。
某人在自己工作单位分配的房改房,第一次婚姻离婚时法院判归其所有,其在1991年再婚,1992年根据政策购买该套房改房,此人1999年去世,问该套房改房是否应为其婚前劳动所得?其再婚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我有一套国有钢铁公司的房改前的国有职工福利住房,户主及承租人都是我本人,单位的房改资料档案也是这样相关记载,公司后房改时,因我新的短暂婚姻又已破裂,当时因种种原因迫使离婚协议中注明有,所谓无房居住的女方可以居住该套房(女方不属钢铁公司国有职工,无权享受房改政策),而我退休前后却拖着病躯在外借住,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