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从事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黄金现货工作,主要是业务联系,昨天公安以经营不合法为由,将他们公司包括附近一些经营同种项目公司的所有人员带入警局,现在仍关在里面,不过放了一部分人,请问,就算不合法经营,公司的员工又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吗?具体判决是怎样的?现在他们让交钱,我就想知道为什么有的要交有的不要,而且这所谓的保证金有什么规定吗?谢谢,请您能尽快的给我答复,谢谢
有一非法经营案例,被告人在非法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所得是1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罚金应该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即被告人应当判处罚金最高也就是500元。能否这样判?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相矛盾?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被告人非法经营额已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构成
公司做盗版图书同时违法经营在法律上会怎样判决,我该怎么辩护?
我是一图书公司的经理助理,上月我公司被别人举告,做盗版图书,而且营业执照没有销售图书这一项,又加上违法经营和侵权,书是正版,可被认定盗版,我方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请问,如果我们提体供不了别的证据,以上(违法经营、做盗版图书、侵权(使用他人公司名称经营))在法律上会怎样判决,我该怎么辩护?请尽快回复到我
怎样就算非法买卖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法人代表跟买卖煤炭经营资格证有什么区别?听说现在变更先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然后再上报变更材料(不能直接报变更材料),请问多了“他们的同意”这一道手续有什么用?
我要提示几点:1, “被告人符雪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世界通”的名义,聚集他人购买点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这个不是事实,原因是香港世界通公司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公司,付雪娇是与公司签了合法合同的代理商,有公司代理授权书,即然是代理商就有权利为公司的高科技产品进行代理分销权力,并且代理商也是一个合法商家,
本判决在论证方面,不能令人信服。其中,作为焦点问题之一,对“株洲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文件以及株洲公安局转发公安部的通缉令,证明“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已被认定为传销活动”之叙述失之笼统。应当阐明对“株洲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文件以及株洲公安局转发公安部的通缉令质证、论证和认定的过程和依据。
已经快8个月了,非法经营证据不足第三次从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不是限制2次吗?这次检察院没有起诉再退回公安是不是应该释放呢?两次补侦证据仍旧不足,一般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可能会出现哪些情况。有人说一般会改变强制措施,请解释下为什么不是直接放人,而是改变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