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农民,后移住街道居住(还是一个村民小组)。原住房买给别人,签定有合同对四址都有界定。在界外有自留地(菜园)一小块。当时友好相处时说定暂给这家种菜两家一起吃,开始几年还常送菜来。后来就不送了。现我们要求收回。法院说我们说的有礼。应该还给我们,但不知依据那条法律判。
全家都已经外迁,户口不在本地农村,请问他还能享有自留地吗,是否可以收回 请问有具体的文件或者法律吗,有的话麻烦提供下!谢谢了!
我想咨询如下问题:老人去世后。他们的自留地经营权能否有他们的孙子继承(他们的儿子已于父母去世前病故}孙子和爷爷奶奶一直在同一承包组。
问:农村农民手中的自留地它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里是什么身份?它的经营使用权能参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流转吗?流转怎样履行手续?产生纠纷怎样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在哪里?
问:农村农民手中的自留地它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里是什么身份?它的经营使用权能参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流转吗?流转怎样履行手续?产生纠纷怎样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