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女方入赘,女方起诉,提供的证据里面有男方是有过错方,还有孩子一直随其女方父母生活。在开庭前,法庭调解无效,后开庭,判决书已经出来,在审批前男方提出要调解,提出的条件是:如果孩子归女方抚养,那财产就由男方全部所有,每年一付抚养费,每年三千元。如果孩子由男方,那财产就全部归女方所有,判决书上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要求全部财产(一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同意,原因是夫妻关系建立起至今,男方未能管家,房子是女方父母借钱建起,男方说如果不答应这两条的任意一条,就来要女方的命,拿命来赌。 最后男方提出:一次性付给女方一万五千元钱孩子抚养费,房屋归男方所有,三年内不卖房子,以后的抚养费一年一付, 女方的疑问:1:孩子今年才七岁,如果三年期满,男方将房屋变卖,往后又不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2:女方不答应,让男方走法律程序,送达至日起半月内上诉,男方也许会出现过激行为。 3:男方曾在五年前对女方实施暴力,女方有这些和其他关于房屋建成的证据在手,判决书下达以后,女方可否继续上诉,要求财产判归女方?
我父母和成年的哥哥合作经营一家网吧,父母负责出资,哥哥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现父母准备离婚,哥哥是否可以分割网吧的所有权?
您好!我是来自泉州的一位女孩,昨晚在网站里发现了您,有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是这样的,在半年前我认识了我现在的男朋友,他也是泉州的,他是一个结过婚的男人,但是和我在一起之前他说他们两感情不好,已经分居一年正准备离婚,所以我才慢慢的接受了他,毕竟找一个爱的人很难。可是半年过去了,现在他家庭的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认定?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 1、婚姻存
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夫妻婚姻存续在1962至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如果不能协议一致,为何需要另行起诉,按经济官司来重新起诉,审理?而不是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如果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这婚就能离吗?
请问在一审判决离婚案件中,诉请未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依职权判决分割?
RT,一审中对部分如薪金收入等未作判决(诉请中确实未明确提出),这部分薪金是否应该法院依职权在判决离婚时做分割呢?如果判决离婚,但是这部分共有财产未作分割,在上诉中是否可以请求发回重申或依法直接判决?谢谢
我妹妹最近为离婚的事情烦恼,结婚时婆家没钱盖新房,但应了她10万元作为补贴,他们住进了旧房子结了婚。现在婆家只给了五万元,在他老公的名下。结婚三年,生下一女,现有积蓄15万左右,也不在她的名下。由于婆媳关系没处理好,婚姻出现了问题,请问她有权要求分割作为补贴的这十万元吗,她能得到可能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对方提出要求分割装修费用及家用电器的诉讼请求,法院对于家用电器也已经分割,装修费用被告提供的证据判决书上写法院难以采信驳回诉讼要求.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上诉理由是原审关于房屋装修未查明事实中反映,导致遗漏共同财产处理,应查清后处理.对于二审对方可能关于装修提供补充的新证据,我是否请求法院不予采纳?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