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2009年甲方把房屋卖给乙方,乙方已付款,但未签合同,当时因乙方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在乙方,现乙方已把房屋卖给丙方,并要求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现甲方能否收回房屋?如能收回,需要付出什么代价?
我们现在住的房屋在文革期间上交,86年落实政策时,因为家庭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收回,现在想收回(当时的落实通知书我们也有),请问可不可以? 不在别人名字,有公房租约,是奶奶和爷爷的名字!!
我于1994年把两间平房(60㎡)出售给同村的村民,另外给了他0.5亩承包地(未办流转手续),2001年该村民又把两间房屋转让给了从外乡迁入的人,0.5亩承包地同时给了他。后者在2005年拆除旧房翻建了新房(当时他的建房报告必须经过我的签字才能审批),新房占地0.4亩,由于他没有任何土地,我另外又给了他0.2亩承包地(共0.7
2006年初,我父亲作为债权人经由法院判决取得债务人一套房屋,已过户至我父亲名下。2006年底,我母亲因病去世。2007年4月,我父亲将此房屋出卖。买方付了少部分房款后,入住房屋。因只交付部分房款,又有其他争议,房屋一直未过户给买方。2010年底,我才知道父亲将房子卖出的事情。若以我父亲无权处分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要
我租的是转租房,房屋是对方从物业那签下一年的租期,她现在不住了,转租给我。由于房子一直是物业在代租的,转租签合同的时候,是在物业那办理签的合同(在原合同上改写我的名字)交了2000块押金给二房东,然后物业代写了一张原房东的收据给我。注:因为二手房东已经付给原房东一年房租跟押金,也都是跟物业签的。屋主不在
我2008年8月11日离婚,当时离婚时不知我前妻在外面勾引别的男人有了孩子,我受了蒙骗,赔了她八万元钱,当时她说不嫁了,没地方居住,提出房子给她住,给她住到老,但房子所有权是我的,自己一时为了多年的感情就写了离婚协议答应了。离婚后,六个月2009年2月12 日她生了别人的孩子,自己才知道路上当了。现在她生了孩子,
房屋租赁合同没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地址、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社区综合楼,租赁 2、3、4楼。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把自己的房屋租用给乙方7年;自2010
我承包的土地转租乙方,其中有一条【甲方将该宗土地转让给乙方,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经营所需机械设备等设备全部移交给乙方,除土地、房屋、原有的核桃树、围墙外层的杨树,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经营所需机械设备等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经营期间,乙方保证甲方附着在该宗土地现有的524棵核桃树保存达到80%及原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