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我单位的校长和主任以单位名义向我借款2万元,借条内容无歧义,但是在落款时他们很有用心的写成了"借款单位:**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益性)),自己签名有意写成"代表人"(2人均签字,单位出纳会计均未到场,唯一的一名见证人(我校教师,校长密友)都不愿签字).落款时间当天的时候也是该校长在职时间.主观上看似
李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李某和张某是朋友,一日,李某到张某所在的宾馆,对服务员谎称说张某让他将电脑搬到会议室,(据李某说,以前从未见过这个服务员),服务员将房门打开后,李某将电脑搬出宾馆后以500元卖给一家家电维修店的老板王某。经坚定,这台电脑价值2700元。 请问,(1)李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2)如果李某的行为是诈
2011年1.15日我与朋友签订一份入股协议,我出资十万元,占20%的股份,他占80%的股份,出资40万,协议是他写的,我没有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写了一份收到钱的收据,他的钱大部分都是借来的,他向我出示了一份他挂靠单位的油品大单运输合同,油罐车买回来后一直没有执行此运输合同,而是零零碎碎运输油品,两个月后我发现问
我堂叔在2011年8月9日起以动手术为由(因被三轮车撞伤)向我借了一千五百元,随后又以各种理由(手术费、药费,请律师费用,因殴打肇事者而被拘留的保释费,嫂子做人流手术等等)前后借款几十次,总金额达两万五千余元,这些钱通过两种方式给予,转账和现金存款。我在桂林,该堂叔在百色。直到春节回家向家人了解到,该堂叔
小朱请民间放贷者将200万存到他的银行户头以增加积分有利贷款,并付给放贷者高额利息,以后因小朱急用钱,就将此笔存款领用了,并跟放贷者说明暂借,待宽裕时再付还本息。但现在放贷者以诈骗向公安报案,现小朱已被公安逮捕,并及有可能以诈骗罪被起诉。请问诈骗罪成立吗?能否按经济纠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