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商品房(2楼)阳台外就是商铺的屋顶,(屋顶紧靠我阳台没有间隙)同一个开发商,据小区物业说现在商铺的产权己经出让了,现在通屋顶的门商家一直开着(足浴店一类的店),并且天天在上面晒毛巾等,向物业反应,物业去沟通后说没用,(本人要求是希望此门长锁,并且不要晒毛巾堆杂物等),想知道商家说屋顶产权是他们的,他们门想开就开,东西想晒就晒,这对吗?还有我应该去那反应我的问题?谢谢。(防盗栅栏物业和商家都说和他们没关系,我自己出钱安装了)现在问题就是安全和隐私问题,在屋顶上能够直接看见我房间。
您好!请问: 1、使用权转产权时,产权上登记名字,(有户口的)无一例外的都有权利登记在产权证上吗?如果其10几年来从未居住过,现已结婚他处有房,也非当前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也需让其登记在证上吗? 2、倘若事实却是是有权登记,请问在这样原则(不让其登记在产权上)下,有何种较为妥当的处理方案? 3、如果其目的就是
我奶奶以前的一套老房子动迁了,当时,老房子里有我奶奶、我姑姑和我三个人的户口,所以后来在新公房(使用权)的蓝卡上是我们三个人的名字。 1、我想问一下,后来因为我要上学的原因,户口迁到别处去了,是不是就意味着我自动放弃了这套房子的居住权? 另外还有个问题,就是,前两年,大概是2005年的时候,我二伯伯在我
租赁期间如果出现商铺被政府或者其他房开商征占了如果在合同期内的相关条款
租赁期间如果出现商铺被政府或者其他房开商征占了如果在合同期内的相关条款是怎样的?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吗?
安置房产权和使用权是原告的,原告采取什么方法进入房屋居住,被告物业无权干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甲方未对商业使用性质更改,合同期满单方面终止商铺的商业使用权
我所在的商场因合同期满,现在各商户要求续约继续经营,但甲方单方面以更改使用性质,不再经营商业为由要求所有租户清退。我们所得知是这个商业性质一直未作更改,请问这合乎合同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