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买过程中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面积的款项支付和公摊过大问题
我在2011年年初够得一商业楼门面,门面大小为45.91平方米,须金额三十九万多,每平方米价为8869元。当时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我方支付了首付50%,卖方于2012年年中交房。可是今年初,卖方要求签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方再支付40%时,卖方突然告诉我房屋多建了近5个平方,超出约定面积10%,房屋总面积为50.71平方米。要求我多支付超过的面积款。并且说这是房管局初步核定,同时告诉我公摊面积为44%,当时非常震惊,在房屋认购合同中房产商压根儿就没说公摊面积之事,在11年下半年,我听别人说为34%,可现在要44%,我该怎样维权啊?多余面积我是否该补交呢?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您好,事情是这样: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面积是123.68平方,交易金额也是按这个面积算的,可是房管部门测量时的面积是124.54平方,现在开发商要我们业主补钱,请问我们应不应该补这个钱,是不是合同就不做数了
09年10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128.25平米,偿还贷款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交房。日前售房部来电称房屋因防火通道的原因更改设计,面积增加8平米左右。该如何处理?任人摆布? 合同签订时是约定:“以产籍部门审核确认的建筑面积作为最终结算房屋总面积和总价款的依据。”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商品房面积为120平米,但交房时面积为165平米,超出合同面积45平米,按江苏省商品房管理条例超出的3%的可以不付给开发商钱吗?
您好,事情是这样: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之前买房子时说的104.64平方,交易金额也是按这个面积算的,我们签一个购房契约,也是104.64平方。现在又要网签,又说变为114.32,分摊23.99,每户都多8-12平米,要现在不交钱,否则不签合同,如果现在签的合同就都变成多平方后的平方数。为什么不能到最后房管局测量完后再多退少补
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公摊面积的约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没有强制性列入购房合同条款?我的购房合同是在2010.3.26签订的,当时合同中没有约定。现在感觉公摊比例大于当初开发商宣传的得房率(我保存有当时开发商的宣传彩页,彩页中有注明得房率)所以觉得在公摊比例上开发商欺骗了我。我该怎么处理?
商品房的实计面积大于约定面积9个多平米,开发商要求客户补足多余9个多平米的款项,这合理吗?
合同上的一切款项都是有开发商写的。他按合同上的;当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这合理吗?这无行中给客户下了一个套吗?不知法律上有没有关于商品房买卖约定面积与实计面积产生差异的准线?谢谢了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合同的签订问题。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购房付款协议,并且已经交付定金及房款,但还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签订合同的期限。据出卖人陈述是因与房产局的纠纷还没有解决因此无法签订合同,现在从付款之日起至今已经九个多月。我想请教的是,像这种情况法律是否规定了应当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或者说应
商品房购买时合同上面写的面积为94平面米。房层建好后房管局量测面积为105平面米。超出合同面积11%。购买合同于2011.01.01签写,关于面积超出,合同上写的是(已房管局量测为准,房款多退少补)。请问我能合理退房,或不出那过多面积的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