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是否属于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劳动关系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们07年8月1日前在沈阳东联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全国各大超市供“妙潔”牌的
的哥夜载乘客,不料被劫匪所害。由于该的哥和出租车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合同,所以出租车公司以此为理由拒不承担责任。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认为二者属于劳动关系的精神,但我尚未找到具体条款。本应签劳动合同但签的是承包合同,那么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例中受害人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
请问,诉讼恢复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期间属不属于在单位上班呢?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 补充:在诉讼时遇到了劳动合同期满,但还没判决的情况下,期间还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本人和公司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上交劳动手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除了时间上每周比全日制员工少工作2天(全日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我根据合同每周工作3天,每天8小时每周共24小时,每周具体哪天上班要听从主管安排),工资结算周期根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每半月一结
A是一个有残疾证,有低保,配偶也不太正常,无子女的人,那么A是否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