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封市顺河区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反映
对开封市顺河区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反映 开封市中院纪检部门领导; 一、所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 赵振华(被告)欠王歧山(原告)3.4万元未还,于2015年12月28日,在金明区法院调解下达成(2015)金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告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10号前由被告单位(示范区工商分局)扣除其工资2000元做为还款,现已还款1.2万元. 因考虑被告要过2016年春节的实际困难,原告要求被告单位从2016年的三月份开始扣除其工资,后因被告的前妻到示范区工商分局无理取闹,要求停止扣除被告工资,还踢坏财务室的大门,故原告到金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明区法院立案庭说要先执行1- 2月份的4000元欠款,完后再执行后面的.2016年6月21日,金明区法院下达了(2016)豫0211执479号执行通知书.经办人:王楷清 田智源 电话;15503780017. 二、顺河区法院的做法 正在原、被告双方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开封市顺河区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到示范区工商分局,送达了(2016)豫0203执字9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从2016年9月开始扣除被告赵振华每月2000元,作为顺河区法院的另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送达人:马龙。当时。示范区工商分局会计告诉马龙说,我单位正在执行王歧山与赵振华生效的欠款法律文书,并拿出金明区法院的法律文书让马龙看,马龙;说我们不看金明区法院的法律文书,你们从9月份开始就把被告赵振华的2000元工资打到我们法院的账号上吧。后,随身而去。 三、本人理解和的看法 根据以上事实,顺河区法院的做法不符合以下规定: (一)、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之规定 (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之规定。马龙是书记员,去送达时没有按规定着装,示范区工商分局接收人问马龙;请你出示一下执法证件,我们要看一下,当时马龙支支吾吾就是没有拿出来,说:你只管签字就行了。 (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之规定,因为我们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四、本人对顺河区法院的期望 顺河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应该使他们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强的拒腐防线,切实转变审判作风,维护司法廉洁和公平正义, 建设一支公正、廉洁、忠诚的人民法官队伍,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 ,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永远不要忘记一个人应有的良知,永远不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 五、通过该问题 我的不惑和疑虑 司法腐败是什么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打过官司,我只知道我们正在执行的金明区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的内容就要停止执行了,为什么呢?因为顺河区法院的(2016)豫0203执字99号执行通知书来了,顺河区法院的司法文书要金明区法院的司法文书让道先行了,这种行为是不是司法腐败呢?连小朋友都知道“先来先到、排队等候”的道理,而我们的法院就怎么不知道呢?这背后的是否有什么原因和故事呢?我真的不愿意看到“大事大贪、小事小贪”的事情就出在我的身上,真的很期望中院能够给我解开心中的不惑和疑虑,使我明白司法文书要不要“礼让三先” 呢?一个没有执法权的人即不着装也不出示证件,当接收人员询问他要证件时他更拿不出,这样的人就去送达法律文书?请问?我们的法院怎么了?就没有真法官了吗?真是莫名其妙 、岂有此理。 六、我的要求及建议 我的要求就是:通过反映问题的不同看法,还事实一个清晰,还法律一个公正,法院就是法律的医院,就是区正压邪、匡扶正义、营造和谐社会、聚集正能量的地方,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在纪检监察的岗位上也工作了多年,如果是我反映的问题不实,愿承担法律的责任与制裁。 以上是我反映的问题,我建议中院的领导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查处违反“五个严禁”的人、还法律一个正道,该问题我保留继续向开封市纪检委、向省高院、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反映,我还会通过微博、微信制作博文在网络媒体上进行传播,我在腾讯、新浪的粉丝很多,我做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身患重病的的人,我没有什么可害怕的,因为我传播的是正能量,舆论监督也是一名共产党员该做的事。 举报人:王歧山 电话:15039013512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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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律咨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应诉通知书是否可向法院提出 异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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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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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期限为两年,两年后可申请延长一年,三年后解封,如此被告尚未履行判决,查封再被解除,那么胜诉方不就更不可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那么,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是2014年,案号的收案年度部分却是(2015), 法院或者审判员篡改或者偷换案号的收案年度部分的行为,具有上述不正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号执行,我的案件前几天刚上诉,请问是否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