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现在是否有效。 此条例现在是
是这样的,我本人是公办教师,家属是农村人,98年二轮承包时我的家属和我的儿子分到责任田约4亩多,这4亩多田都落在我家属的名下,底根现在还在村部,有据可查。但这10年中我家属没去种田,是我姐姐种植的,我们没有给她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今年三月份我家属要田种,对方提出要半亩地,我从亲情方面考虑,在我家属不在场的
我外公外婆已去世,而且户口本已经没有其它人员了,我妈跟我姨妈已出嫁到外村,现我妈跟我姨妈是否有权继承耕地承包和土地承包使用权?
问:农村农民手中的自留地它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里是什么身份?它的经营使用权能参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流转吗?流转怎样履行手续?产生纠纷怎样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