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行为人挪用了公款而仍为其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掩盖事实真相以帮助行为人避开检查使其继续挪用公款而造成
在明知行为人挪用了公款而仍为其出具虚假财务报表掩盖事实真相以帮助行为人避开检查使其继续挪用公款而造成巨大损失的如何确实其共犯
国有公司财务主管授意本公司现金员、财会挪用本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未超过3个月归还),存入某银行,为了帮助该银行的某柜员完成当月存款任务,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消费。请问该公司财务主管、现金员、财会和银行柜员应该怎么定性?
我在单位是统计外单位记帐数和销售代金券的工作,帐面分为记帐与代金券两块,每个月销售额如实上交,然后我作帐时,把记帐数与销售数的总数和来散分后出发票数。打比方:此月收入10万元,分别是记帐数5万,代金券5万,但是发票为记帐4万,代金券6万,而我上交的存单总额与发票总额都是10万元。现单位帐务按开发票的6万元与
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公司章程里没有我,我算是公司股东吗?在法律上有用吗?可不可以告发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罪吗?谢谢盼回复。
本人无注册会计师证,是一家事务所的职工,为虚假会计报表做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盖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及事务所中会计师的印章,审计过程是由我独自完成,请问如果出事情,责任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来承担,还是我来承担?
公司为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总经理授意财务部门把32万元职工工资补贴款(关联公司以代理费名义支付的)存入公司以外人员的私人帐号,并自己保存存折,同时还存放着职工福利超市卡5万元左右;直至2011年8月他把以上2笔款归还财务。同时写了张“送给某某某等多少超市卡及用了多少万”的字条给财务,归还时存折上已经没有32万
不知我的行为是否涉及到挪用公款,还有公司拖欠我工资是否合理,法律是否予以支持.
我在一家美容会所工作,说好春节后把工资和押金2500元都给我,结果她们说话不算话,工资和押金都不给了,我就把美容院当天的进账1500元拿回了家里,这样会不会遭到全国通缉 她们没有证据证明钱是我拿走的,公安局会不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