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件以长达5年之久了,一审判决我们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经过分析认为主体错误,疑点较多发回重审,但在开庭前一周我们突然接到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了,原告把开庭后的当庭笔录改动了一下,当时我们签字的时候并没有原告后加以改动的内容,请问这样的请求法院应该受理吗?还有原告随便改动开庭笔录合法吗?
1、请问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当事人能否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2、若可以,有没有受时效的限制?需不需要有新证据的支持? 3、相关变更申请需不需要书面同时发送给法院还有其他当事人?
原告诉对方"搭建天棚",被告举证不存在"天棚",只是放置块木板,原告庭审时要求改变诉讼请求为"移去木板",被告说法律规定举证时过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应该撤诉.原告说原来条件限制看不清楚,不算变更诉讼请求.谁的说法成立?
起诉时要求立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庭时变更为立即办理房产手续,并要求从起诉时到开庭及办理房产手续前每日赔偿200损失,这合理吗?可以自相矛盾吗?
起诉状中要求偿还的金额写少了,现在法院已经开过庭了,法院让补充材料,还没有下判决,现在要怎么解决?还能变更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不?
跟人合伙开店有纠纷,我把合伙人告上法庭.起诉状我有三个诉讼请求:1.要求返还我百分之二十的股份;2.要求赔偿我的损失3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官说我的诉讼请求有问题,因为我没有写要求散伙.我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要求散伙这一个诉讼请求.法官说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变更赔偿金额,别的诉讼请求不能变更.请问,这种情况下,
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延长取证期限,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这合法程序吗?诉讼金额发生改变,须补缴诉讼费吗?
请问,在2008年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变更过一次诉讼请求。在今年第二次开庭,但判决结果未下来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吗?
4年前我将一商铺租赁给某公司10年,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电费由该公司支付。由于其拖欠成习,甚至连2009年的上述费用尚未付清,故近年物业公司曾两次只得向作为产权人的本人起诉和索讨。最近,本人根据判决结果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该公司拖欠的上述费用后,向该公司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商铺。但一审判决以该公司未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