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名拆迁安置人员,前年我的户口所在地开始拆迁,由于没有房子在户口所在地,分房的时候我家要了104平方的房子,储藏室11.2平方。但是补偿费用要将近18万。工作人员是这么算的:人口户口在拆迁所在地的,每人有25平方的低价(1300元/平方),我家3口人,就是75平方乘以1300元等于97500元。剩下的29平方是按2200元/平方,29平方乘以2200元等于63800元。储藏室不清楚是怎么算的,总共算下来是17万9千多。请问这种补偿安置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吴家村安置房即将抽签,其过渡时间达5年,不知超出约定两年半后有那些额外补偿,其中过渡费如何计算 ,依据拆迁时的原有面积还是现在安置的面积算?
关于城市商品楼房市政府征收拆迁的补偿国家有什么明文法律规定,(主要就是补偿和回迁还平有啥政策没有)
关于城市商品楼房市政府征收拆迁的补偿国家有什么明文法律规定,(主要就是补偿和回迁还平有啥政策没有)
关于拆迁补偿是由被拆迁人需找合法鉴定机构来评估价格还是由政府硬性规定?
我农村现在被征收,但是征收的价格是2008年的标准,并且赔偿额度很低,砖木结构的平房最高才430元一平米,这些都是政府出的标准,也没见和我们村民开什么价格听证会,都是村队里的几个村委去开会就算了,请问,这样的价格标准合理么?我在网上查到,被征收地的评估价格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机构评估,赔偿价格应是类似房屋的市
我家的房屋是临街的民宅,现在正在拆迁,马上要变成商业街了。请问我可以要求置换成原地点的临街商业门市房屋吗。院子能赔偿吗。应该怎么赔偿。房屋应该按怎样的比例兑换。开发商经常以占路为由,说不签协议,交给公路协商。赔偿的少。是这样吗。我想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权。请给与帮助。谢谢。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