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做副食生意的,因为是旅游码头,人人的想在旅游码头买食品,但他们那些的没有营业执照,只有我家才有,可是有一家给我们那里的负责人关系很不错,他家就在旅游买,而我家就只有在外面,在还没有搬的情况下,就把我家的电源关了,害的我家的雪糕的化了,我妈妈就觉得这事处得不妥,就去找我们那里的负责人,想好好调解
我与一个合伙做生意,合伙人是从另外一个手中转过来的这公司,他告诉我他转过来16万 我当时投资了8万 分得一半的股份 后来经过我的了解他当时转过来只花了12万 所以我现在想退出我的股份 请问他的这种行为属于经济诈骗吗 我怎么可以全身而退
本人与一公务员合伙开店。经营三个月后公务员家属方提出退股。当天提出退股,次日即要求写出退股后的资金问题。(贰万六千元)2011年8月31日支付。由于经营处在成长阶段,没有当即给予资金。现在经营状况不良,本人决定让店铺转让出去。但三个月内都未转让成功。现公务员家属方要求支付退股资金,请问应当怎么办?
你好!我是连云港的,我与村中一人合伙做生意,没有书面合同,并且当时所有流动资金为我一人所出,开始的利润已经平分,没有书面账务,后来赔本,本金基本全部赔掉,最后散伙,后来我找他清算账务,因为没有书面盈利账务,所以只清算了赔本的账务,算完后因利息问题没有写欠条,并闹翻,之后我拿着所算赔本账单起诉,说账务
去年跟一人合伙,他跟我说机器18万五千说交9万押金,我寄了5万给他,剩下的9.5万我自己转给卖机器的那个人了.后来才知道没要那么多钱,这属于诈骗 吗
请问下此合同的第10条河12条是否对,我是乙方,年轻人想做个生意,怕惹纠纷。大家帮帮忙吧
房屋租凭合同 甲方(出租方):芷江侗族自治县基督教协会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门面、房屋租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同意将位于芷江县城东街4号基督教堂前的门面壹间,出租给乙方做经营使用。 2、 租凭期限叁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叁年。 3、 房
五人合伙生意,合伙协议上规定一个退伙,需要其他四人同意,但没有对散伙做出其他规定,合伙的期限也没有时限,现在有四人想散伙,只有一个不同意散伙, 这种情况,如果散伙是不是违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