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中称:“从工商局的调查材料来分析”。。。
也不提是XXX工商局的XXX调查材料
“从工商局的调查材料来分析”可作为法院审判证据吗?
A是经营者,B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A对B产生了纠纷。工商分局对A作出行政处罚,认定A构成以次充好。但未解决民事纠纷。
B认为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称:“从工商局的调查材料来分析”(注意,不是工商分局,也不是某市工商局,是不冠名的工商局的何宗案件的调查材料)认为A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构成欺诈。
B认为工商局是抽象的统称,何宗案件对象不明确,对行政案件分析在民事官司作为证据不合适。
故请教:判决书中这样的表述“从工商局的调查材料来分析”(未改一字)可以作为民事审判中的证据吗?
再请教,A将工商分局对其询问笔录作为民事案中的证据,可以吗?
1. 检查院的调查笔录能否交给举报人 2.检查院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 并且复印的笔录上印有(仅供参考)字样! 3. 发现笔录上有造假行为,怎样举报。 4.检查院的调查笔录谁有全调取
我是被告,接到判决书时发现法院使用证据有下列问题:1,原告的病历上说“局部组织无明显肿胀”,判决书上成了“局部组织明显肿胀”,2,证人向法院出示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原告到证人打工的城市让证人写的,一份是我要求证人出庭在法院做了笔录,第二份证据中明确说第一份证据是原告说的,他写的,法院判决时用的是第一份证
市法院我村xx在河滩开发土地耕种,与邻村村民发生地界纠纷,求法律解决本人持证前往贵院见证后给予受理。此介绍盖有本村村委会公章,请问能否作为开垦荒地所有权的证据。
终审后证据原件遗失,再审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怎么办? 会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吗?
债权纠纷案的原始证据,经法院指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后确认真实有效。一审开庭时已质证。一审二审法院均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审判决,现该案进入再审后又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于原始证据在终审后遗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没有原始依据该怎么办?会影响案子的审判结果吗?
请问: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下达后,到法院立案,需要带民事诉状、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等,去当地法院申请立案!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立案中起什么作用呢?是作为证据吗?如果有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法院能给立案吗?
我已经按判决书上的钱赔偿原告了,现在牵涉到我方有交通保险赔偿。我去法院取原告医药费发票复印件时,原件已经被原告取走,只有复印件和原告的签名在档案里。原告取走发票原件合理吗?法官和原告好像有猫腻。我可不可以向法院提出我要原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