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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电动车,没有上交强险,怎么索赔?

律师您好:屡次与交警队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写了这样一篇文章,想登到网上让广大网友给评评理,可又怕文章会不会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请您出出主意,谢谢! 附: 律师交警也疯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每个受过初中教育的人都熟悉的一句话,可是作为一名普通百姓,遇到纠纷时,真的能享受到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吗? 09年9月7日,我爱人上午下班后,骑电动车到蓝天大酒店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停下,绿灯亮后自东向西直行,不想被自南向北开的轿车撞倒,报警后,两交警询问了几句,得出事故结论,说我爱人是绿灯头进入路口,车主斯琴图是绿灯尾进入路口,双方车辆都有损坏,我爱人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要责任,各修自车。车主签了字,我爱人不同意交警的认定结果,没有签字,可是交警还是当即把肇事车放走了。 第二天,我们到交警队找到两位交警,询问为什么我们绿灯行,被撞还要负主要责任,交警的答复是:斯琴图说他是绿灯尾进来的,你是绿灯头进来的,按照“依次通行的原则”,非机动车应该让机动车先行,所以你负主要责任。 我问交警:“东西方向和南北方向红绿灯变换有几秒钟的时间差,如果在十字路口双方都没有违章,不同方向的车有相撞的可能吗?如果有,是不是说明国家交通部红绿灯的设置不科学?”他说:“这个问题你别问我,我回答不了你。” 我又问:“十字路口设置红绿灯就是为了保障不同方向行人和车辆安全的,如果国家交通部红绿灯的设置是科学的,是不是说明你们得出“一方绿灯头进入路口,另一方绿灯尾进入路口”双方都不违章,能够“相撞” 的结论是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交警并没有正面回答我,他说:“你们可以中午下班的高峰期去十字路口观察观察。” 我爱人问交警,你能确定车主没有撒谎,说的是真话吗?你们得出事故结论的依据就是车主的话吗?交警回答说:“就按双方的叙述得出结论。”我爱人记得发生车祸的当时,有行人说:“他闯红灯了。”我爱人知道自己没有闯红灯,认为一定是对方闯红灯了,于是强烈要求查看十字路口的录像,两名交警说那里的录像坏了,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来到了交通指挥中心,偌大的指挥中心里,只有一台电脑是工作状态,指挥中心的人说那个十字路口的录像确实坏了。 作为执法部门,在中午下班的人流高峰期,十字路口既没有交警指挥交通,又没有监控录像,发生事故后,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事故结论,是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吗?难道交警不清楚,如果车主说谎,结论应该正好相反吗?难道没有这种可能性吗? 我们一行四人从指挥中心无功而返,我和爱人看两位交警铁了心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我爱人负主要责任,要求和领导对话,两位交警指引我们到中队长办公室,描述了大致情况后,中队长回避了责任划分问题,他说:国家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强制要求机动车必须上“交强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只要机动车付一定责任,就要赔偿损失。他说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这个损失保险公司就给报了。中队长出去和两个交警交流,回来后说,车主斯琴图没有上“交强险”,又询问修车得花多少钱,得知只有600-700元,说没什么问题,钱又不多,让我们回去等消息,他们和车主交流。 等了一段时间,交警队也没有来电话,我们只好给交警队打电话,打了几次不通,9月27日上午,我爱人去交警队,中队长在,两位交警不在,中队长让下午去,下午又去了,两位交警说:“车主开始同意赔偿损失,后来又不同意了,车主让你去法院告他吧。”于是,交警把事故认定书交给了我爱人,说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现在,手里拿着这份事故认定书,只见上面写着:“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这句话,我想起那天我们找到两位交警询问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时,我们曾经和交警就车辆损坏问题有过争论,因为是他的轿车撞在电动车上的,撞的冲力并不太大,电动车摔倒外壳损坏,我爱人腿部有一些擦伤,他的车没有任何伤痕,车主说水箱漏了,我爱人认为他的车前保险杠没有任何问题,怎么可能碰到水箱呢?提出这个疑问后,我爱人问:“你们查看他的车了吗?他的车确实坏了吗?”交警说:“车主说车坏了,查看车的损坏与否,不是我们的责任,你们可以找有关部门去鉴定。”追问之下才知道所谓“有关部门”是工商部门。可是既然交警连查看都没查看的情况下,却在事故认定书上写上了“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的结论,这又是为什么? 退一步说,假使交警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我爱人应负主要责任,那天和两位交警争论了那么长时间,两位交警只字不提“交强险”条例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权益的保护,他们又是在保护谁? 两名交警既然知道肇事车没有上“交强险”,为什么不依法扣车并强制保险和罚款,而是直接放行,又说明什么? 随意认定事故责任,随意下损坏结论,隐瞒“交强险”对非机动车权益保护的条例,种种事实都倾向于保护肇事者,压制受害者,执法者的公心又放在了什么地方呢? 至于车主,据说是东旗的一位律师,作为律师更应该是守法的楷模,反而逃避“交强险”,肇事后,他更应该知道,即使他负次要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却拒绝承担伤害他人应承担的责任,还叫嚣让我们去法院告他。我想,他无非是在暗示我们,他既然在交警队有呼风唤雨的手段,那么在他作为律师常出入的法院,不更有一手遮天的本领吗? 国家和纳税人养着这样一个庞大的职能机构和众多的交警,却要受害者为他们的不尽职买单吗? 现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上而下搞得轰轰烈烈,其核心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关部门,是否只是停留在制定学习方案,记学习笔记,建立档案材料上,而以人为本的事实又干了多少呢? 600-700元,对我们来说不算什么,对那位律师也不算什么,但我想,他找到的是耀武扬威的感觉,暴露的是他良心的缺失,道德的沦丧;我们失去的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被践踏的是做人的尊严。 公道自在人心,虽然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是只要我们每个有正义感的公民,都能擦亮眼睛,揭开社会中那一个个阴暗的角落,光明就一定会投射进去,社会才会进步,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提问人:luxiaoping
提问时间: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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