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我租下镇文化站的二间门面(2007.5.1-2012.5.1),我经营到2010年9月时将其转让给了第三方(原合同中没有禁止转租的条款),应新租户的要求和县文化局(门面产权所有人)重新提前签定了五年的租赁合同(2012.5.1-2017.5.1止),交纳了五年全部租金8000元。到2012年1月内听到消息说县文化局和别的部门合并了,现在这二间门面产权划分给了镇政府,而镇政府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已经将这二间门面租给自来水公司,要求在2012年3月1日前新租户腾出门面,现在新的租户要求我来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我应该怎么办,签定门面转租合同时里面有一条:“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租期圆满,甲方需要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
现在是因为政府行为,而且他们说提前签定的合同日期超前,所以是无效合同,如果新租户起诉我,我会承担那些责任,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我和县文化局新签的合同上面写着租金已付清,但合同上写的日期却是2012年5月1日,现在原经手人说文化局这个机构都已经没有了,所以加盖的公章也自动做废了,而且提前那么久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只答应退还我交的8000元租金。我向新租户收取的二万多元转让费要退还他多少?毕竟他也经营门面一年多时间了。我可以起诉谁吗?
我转租二房东的门面,合同年底到期,真正的房东要收回门面做他用,我该怎么办?
我于2010年7万元转让了廖某的门面,并签了转租合同,这个过程二房东刘某是知道的。 而廖某是于2009年转让了刘某的门面,刘某租的门面,房东是李某,租期三年,2011年年底到期。 刘某租了李某的门面,签合同时房东声明,刘某不得转让门面,否则视为违约。而2009年时,李某已经告知刘某,2011年将收回门面自用,不再续
我转租二房东的门面,合同年底到期,真正的房东要收回门面做他用,我该怎么办?
我于2010年转让了廖某的门面,并签了转租合同,这个过程二房东刘某是知道的。 而廖某是于2009年转让了刘某的门面,刘某租的门面,房东是李某,租期三年,2011年年底到期。 刘某租了李某的门面,签合同时房东声明,刘某不得转让门面,否则视为违约。而2009年时,李某已经告知刘某,2011年将收回门面自用,不再续租给刘
我租了一间门面,看了房东的产权证上写着是北街3号,交此门面水费时,水费单据上显示门面地址为北街5号,请问可否起诉告房东欺诈?谢谢 而且户名不是房东的,好像是他老公的
想退房,可房东说没钱退给我们,拒绝退款,强行要求我们给她转租出去
我是合租的,一月700,押一付三的,可是因为房东的关系,我们想注满这个月退房,可房东说自己没钱,要我们把房子给她转租出去,不然一份不退,就算我们搬出去月租还要照月扣我们的!现在已经闹到很僵的地步了!律师,我该怎么办啊!帮帮我吧,她这样僵持下去,我们就准备打官司!
我于2011年1月和房东老板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其中有补充条款要求我们如果转租门面就要分50%的门面转让费给她。现在我要将门面转出,而且转让费也超过了年租金的一倍,但是第三方是要和老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要求将补充条款去掉,但是房东老板不同意,请问这个我们该怎么办?
转了别人的门面没有跟房东另签合同,还是拿着别人跟房东签的合同和押金单,现在房东说不租给我,要租的话得涨房租重新签合同,应该怎么办?原来的合同上面有注明不得转让和转租的字样.现在我转让费都付了几万块给上家,如果不能租的话我要找谁要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部分?
大家好,我2008年于房东的爸爸签定一份租赁合同租一栋房屋做店面做生意,合同期限5年到2013年3月。现房东把房子卖掉了因新房东要房子,要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是和我签租赁合同的不是他本人,我过去的一年没按时缴纳房租违约了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更新设备我提前告诉房东房租要晚交一段时间房东当时同意,没书面
我花了3万多从X那转租了一间门面,转的时候我就要求跟招商部签合同,但X一再强调说,这样的话招商部要涨租金,你何必嘛,等合同期到了你再签就是,当时就相信了她的话,可是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招商部却要收回门面经营其它项目,而且招商部去年跟X签合同的时候就说好了的,最后再租一年给X,我这种情况是不是不能再续租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