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想请问一下,遗产分割协议上未明确指出一式几份的情况下,但事实是一式四份的,当事人三份,证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吗?另外,如果必须要写的话,在打印好的遗产分割协议上手写补充上“本协议一式四份,当时人各持一份,证人一份”,并在这句话上按指纹可以吗?
老人去年去世了,留下了一间房子,只有房管局发的土地证,没有产证。现在房子划入动迁范围。有6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去世,育有一个儿子。这间房子按照6份平均分配,5个子女和1个孙子共有这间房,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这份遗产分割协议书是否要公证,如不公证是否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老人今年去世了,但由于家里拆迁分得一套房子(该套房还在建),先前其中有一户放弃分割签订了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现该户和其余所得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没经过公证),大致意思就是重新分遗产,请问这样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谢谢
男方为了悔改,再给他一次几会。同意把婚后购买的贷款房子归女方婚后个人财产,贷款买的房子借的钱男方承担,每月还贷款由女方承担。孩子16个月归女方,抚养权归男方。怎么写是男方自愿放弃财产给女方的财产,如以后离婚也不属于夫妻共同产财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父母生前有一套60平米住房,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他应有一半留给我,遗嘱是公证了的。2003年父先母后相继过逝,2003年6月我和姐姐达成协议作为房屋遗产我补偿姐姐1万3仟元,有协议书和她收到钱的收条但未公证,因房屋户头是母亲名字须姐姐签字才能过户,可姐姐以各种方式拖延不签字,请问协议还有效吗?
我母亲在2010年4月去世。弟为了多得财产,以口头、电话、短信、在楼下叫骂、到家里胡闹、持刀砸门、去单位胡闹等多种方式,要求兄妹答应他独得财产的要求、使我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无奈之下,我们请律师帮助协调,按照他的要求签下了不平等的协议。 2010年11月,弟因车祸去世,我们不再怕他了,想撤销以前订立的协议
父母去世无遗嘱,3子女签署协议(未公证)“由长子继承×××处房产”,但未办理过户。现长子与其妻关系紧张。三人可否重新签署分配协议,老二、三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并明确写明“该房产仅由长子一人继承”来避免使其成为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长嫂是否有权知道协议内容?其妻持有原始的分割协议,是否能诉其夫隐匿共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