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凌与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凌,女 委托代理人王顺西 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凯,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元坡、包成,该公司职工。 原告徐凌与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凌的委托代理人王顺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凌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1日签订《东方泰山公寓项目预约登记书》一份,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房屋一套,并向被告交纳房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原告交款时被告告知原告2008年5月1日开工,至今仍未开工。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1000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8年3月21日原告徐凌与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东方泰山公寓项目内部职工预约登记书》一份,原告认购被告房屋一套(面积86平方米,每平方2050元),当天向被告交纳认筹金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至今被告未开工建设。 以上查明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东方泰山公寓项目内部职工预约登记书》,收款收据,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约登记书,其性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案被告至今未提交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相关证据,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约登记书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购房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过错,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应自2008年3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加倍赔偿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徐凌100000元,并自2008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负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民 革 审 判 员 徐 启 明 审 判 员 田 广 军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2011年在丰南买了一套按揭楼房,开发商说5月1日交钥匙到了6月1也没交钥匙,本人急需房子,经过我要求在贷款没下来以前交了钥匙,也就是6月底。贷款到了8月才下来,本来以为这下没事了只要按时还贷就可以了,可取房本时候开发商和我要6月到8月房租,不交不但不给房本还要停水停电
我是一个退休的国家公务员。2011年政府售团购房,我有一个房号,我准备买,但是,银行因为我是退休的不给贷款,买不成了。没办法,只得将房号出售。我们单位一个刘姓同事。给一个杨姓同事卖了,我听说后,就找她,她说能卖5万多,但不会超过6万。我同意卖5万。其余归她。实际卖了8万,她只给了我5万。合理吗,我有一种被骗
对方不补偿我的合法利益,我多次反映无果,去媒体曝光对方质量问题才引起重视,后经上级部门协调,双方协商解决,但对方要我写出承诺,不再把相关问题对外透露,这算是敲诈吗?
各位朋友新春佳节好,我给大家说一说下面的情况,请各位能人志士帮我朋友一下,首先证实一下这是否医疗事故?其次帮我朋友一把,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万分感激! 我朋友的孩子今年4岁,于2011年5月11日到某医疗服务中心接种“可唯适”疫苗(口服国产有价疫苗,共三粒药丸,分别于5月11日、5月18日、6月8日各服一粒),孩
我朋友的孩子到某医疗中心接种可唯适疫苗(共三粒药丸),次日出现双下肢水肿、尿量减少,找该中心医生就诊,说是“营养过剩”;7天后医生继续给予其口服第二粒药丸,当晚小孩尿量明显减半、全身严重水肿等症。次日将小孩送其他医院,但院方表示病情复杂,无法用药,且小孩出现持续高烧、尿液不排症状,次日急送上级医院,
我想请教一下专家,我有一朋友买的是中国人寿的100元一年的激活意外卡。2010年9月底的时候发生意外造成高位截瘫,只能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三个月后因褥疮造成败血症身故。我想问问,可不可以拿到50000元身故金。属于意外 伤害理赔范转围吗?
我们是简阳淘宝商城的商家,简阳淘宝商城的老板又是租简阳香城老板的商铺租给我们商家的,淘宝商场的老板租香城老板的商铺是5年,可由于经营不善,在我们和淘宝商城签的合同两年期满就不做了,我们有的商家想继续做,两家老板的工作人员就在淘宝商场办公室和商家说要做的就直接把我们的压金直接转给香城老板,然后淘宝商场
你好,我是河南的,我之前在网上注册了简历,有人就给我打电话了,是东莞的。自称是广东明佳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问我有没有兴趣但是我没在那家公司投简历。。现在还跟我联系着,经常给我打电话。可以说算的上是朋友了。但是我还是不敢相信。我想知道这是不是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