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这款规定的期间如何掌握!如果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前,税务机关为发现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后,税务机关在介入的,是不是也按照该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做出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逾期支付劳动者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肯支付的话,能否追究用人单位股东和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呢?
新的刑法修正案出来后~~醉驾无证摩托车致1人死亡法院会如何判~
亲人醉驾(无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没有年审且无牌~回家路上致1妇女死亡(50多岁),自己重伤~~目前在医院救治~~亲人家庭经济困难~~他这种情况交通肇事罪从重是肯定的~我想问的是他如果没什么钱赔偿和积极赔偿从量刑上有无区别(已经是从重了)。
刑法修正案七与司法解释都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主刑上相同,在附加刑上修正案七只是说并处罚金,而司法解释则规定为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注: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前)我要咨询的问题是:该行为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还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甲方拖欠乙方工人工资款项长达16年(当年虽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无果)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恶意欠薪”。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