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买一套房子,房屋情况是这样的:市里批得经济适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地皮是单位的,盖房时占用a人的平房,(原来平方是没有房证的,属于厂里给a人的)现在盖好的房子以800/平方卖给a的,然后开发商给a人有个临时房证,像这种房属于单位集资房吗?还有可以买卖吗?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
看中一个单位集资建的二手房价格也还公道,房主说可以公证,如果后期出现因产权问题造成纠纷无法解决的,退还全部房款。这样操作可以么?因为听说这样的房子购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真的很想买,如果按他说的去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么?真的有什么问题,买房子的钱要的回来么?
原单位在2002年,每人集资1000元盖房,当时和开放商签订的价格是2200元,单位承担其余的部分,该房无房产证,没有签订任何离职交房协议。2004年交房。2005年,原单位和另一单位合并,我调离。2009年,有人揭发当时建房的领导侵吞国家财产,于是单位让大家把余额交了,并且以2400元的价格上交余款,其中黑幕不言而喻,而且上
1998年,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毛坯,两层,一层为板墙),自己装修入住后,出项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下沉断裂,裂缝裂纹到处都是。另外,单位的出水沟直冲向下沉的这面墙,在离墙2米多的地方转向,当时找过单位,没有解决,由于工作关系没有起诉,现在怎么办?谢谢!
我单位本来没有享受过房改的盖高层,后面享受房改的加起来总共111户,按年限排我是倒数第一个,我该交的收付也交了,该给我定的房子也定了,本来区局留陆套房。可是单位留三套房,可是贷款的时候让我退房,按这样做法法律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1994年单位集资房按合约限期三年返还,4000元,年利率3.6%,2005年财政只还3200元,2011年财政计划还800元,没息。结账。这样是不是很不公平,按法律我们应得利息吗?有利息,又是如何计算?
单位职工将一个集资房资格先后两次出让,所签的两份都可以获得集资房吗?
1996年初,某单位的集资房工程始建时候,职工A因没钱付清集资房款而与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将其集资房以68000元的价格出让给本人(其中集资建房款45000元+资格补偿款23000元)。该单位不反对职工的出让做法)。签约后,本人以职工A的名义将45000元付给了该集资建房单位,有收据。并付给了职工A3000元的资格转让补偿款(剩余的
我们想购买一个亲戚的单位集资房,是以这个亲戚的名字购买的。但房款是我们付清的。这个我们之间需要一个协议或公证什么的吗。是需要他们夫妻两方出面。还是单方面这个单位的职工出面就可以的
爱人单位非法集资,单位个人的,集了4万元,说了一个星期返还,3%利息,没有手续,现在已经三个月,还没有返还,老板不在见面,我可不可告他
我所在的单位在2009年计划集资建房,并于同年收取了预计房款的50%,当时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也未动工,只到2011年才开工建设,计划2012年完工,现在单位要签订协议,并要求5年内不允许离职,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本人已在单位工作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