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12月份的时候因为身体不舒服向组长请假要去医院检查看病。组长不理会不愿意批。文员说只有到市医院并且该医院的医师证明就可以请病假。本人到医院看了3天的病。分别是15,16,19号。15号医生说已经吃过早点叫第2天来,16号做了检查结果要19号才能出来。就这样,但是我每次看病都不是同一个医生,19号检查结果出来没有什么大病,于是我向医生要医师证明。医生给我的医师证明上就写了一天。公司说只能批我一天的病假,其他2天为旷工。请问公司这样合理吗?现在我辞职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本人在公司工作7年了,由于今年身体不是很好,公司今年初已取消了停薪留职的规定,我于8月1日以身体不适提出辞职,公司各级领导都已批准一个月后可以离职,半个月以后总经理找我谈话说如果我身体不好可以特批我休假2个月,经过与总经理沟通以后我决定同意总经理意见以请假的方式留下来,本人于9月十几号走公司内部流程申请
我今天以书面形式交了辞工书 因为公司之前一直没批(一交辞工书主管就丢垃圾桶了) 请了个辞工快到期的同事看着我把辞工书交给主管 并偷偷录音了 但是我一在强调日期 开始时侯说的是好几次8号 后来我说了一次9号 并且也录进去了 还有就是厂里面的辞工书,辞工书下面注明有一式3份,可是没复印机,我手写的3份可以吗? 1.请问这
签了合同后公司没有返还一份给个人持有,这样的话我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本人于03年进入公司(农业科技公司),08年5月公司转型做房地产,因专业不符合公司裁减了大量员工。当时公司未转型前有一批订单原料必须收购处理,就由农业口的负责人向公司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的基本意思是以个人行为代替公司平稳转型,覆行公司与农户的种植收购合同。就在工作接近尾声时签协议的人不满公司对他的帐务报
我是于2010年9月1日此与单位解除关系,但是单位是于9月27日才正式盖章签字给我书面文件。10月8日才签定什么样给补偿金的协议,但协议内容又不符合我的要求。在此之间我都是一直在和单位协商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当时他们是说可以给补偿金的, 叫我在等他们领导开会通过后才给我答复,但就是一直没有得到他们领导说法。这个事
我们公司这个月开始强制要求我们提高产量。我的工作是计件制的,按以前的规定是完成最低指标,单只产品价格是7元。但是现在完成以前的指标的话单只产品只有5元。如果按照新规定工作的话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和致使我们疲劳操作,而且可能会导致我们加班(这样的加班是没有加班工资的)。这样的情况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这样的劳动及医疗补偿协议有效吗?可以撤消吗?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吗?
律师您好: 我父亲自2008年2月14日开始在北京金鑫兴医用橡胶厂当锅炉工负责烧生产锅炉,于2010年6月28日在其单位突发心力衰竭而住院,同年7月5日出院至今在家药物治疗。我父亲在其单位上班为24小时一换班和另一位师傅一整天一换,月薪800元,未上任何保险。于2010年11月25日左右单位已签医疗补偿协议条件之一为要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