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位老人为了儿子再婚后家庭和睦,与她写下一份协议,若婚后孝敬老人,老人愿将两处房产中的较大一套(现老人居住)百年后给她,老人没有争得长女意见。 2.婚后几年来,发现儿媳心地狭小自私,对继女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孩子一直和老人生活(其费用老人全部负担),其夫妻关系几度紧张,干涉老人长女回家,对老人和亲戚的态度日趋冷漠,几乎不来往。老人为此很无奈。 3.鉴于以上情况。原协议有效吗?老人可以单方面可以取消作废吗?
父母双亡留有一处房产,兄弟姐妹四人各继承25%,现其中一人想要放弃自己的25%份额换取自己有生之年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力。请问:1.这样是否可行? 2.如可行,是不是四人签订协议去公证后,就不用去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了? 3.不去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房产证依旧写已经去世的老人的名字,是否有效
房子是我老公和我的共有,我老公3年前已经过世,目前房子产权证上的户主还是我老公和我的名字。这一套房子的第一继承人公公已经过世、婆婆已经放弃该房子的继承权(有非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没有子女,我是这套房子的唯一继承人。这种情况下想要出售该房子有几条途径?是房子必须过户给我后才可以出售?还是我可以直接将该
公公婆婆有乡下房产一处 ,公公有两个儿子,我们是大儿子,大儿子一家和父母、奶奶一起住,小儿子因为倒插门去了女方家里(结婚时父母给了一笔钱,作为没得到父母房产的补偿)。按乡下约定俗成的习惯,家里的房产就由大儿子所得,父母的赡养也由大儿子承担。 大儿子要翻建新房,按政策必须把原来的旧房全部推翻才可翻建,父
我父母有红本安居房各占一半产权,后两人离婚,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 1.离婚后母亲将其一半产权划归我所有 2.父亲承诺其二分之一产权指定我为唯一享有继承权。 几年前我母亲去世没有立遗嘱。现在我想把房产证上我母亲名字替换成我的名字,有如下问题: 1.我可以凭之前财产分割协议直接去房产登机部门办理换
家庭房产协议书 一、 宗旨:妥善安排母亲生活,兄弟姐妹和睦相处。 二、 全家房屋分配本着平等、互惠、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少数服从多数,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 三、 经协商后,达成以下四点共识: 第一, 海淀区XX路二号3-5-354号单元住宅二间,由母亲李
房产在已过世的老人名下,而且现在房子已经平改了,原来的房产证已经物是人非,新的房产证还没下来,经家人商量决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女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但在遗孀的的赡养问题上做了一些条件限制,答到标准就放弃继承权,达不到标准此放弃协议就无效,我想问下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力吗?如果有怎样写更合乎法律规定
男再女初,男婚前育一女,现两人婚后共育一子。男方有一房产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请问如果婚后两人就此房产做了婚内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公证,但由于贷款没有还清而未做产权变更(产权为男方一人持有),在此期间若其中任一方或双方身故,房产将如何继承,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吗? 如果做的是赠与公证,即将产权的5
协议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不得转让),今后作为遗产归女儿继承
因丈夫一直和有夫之妇有染,我抑郁成病,万念具恢。协议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不得转让),今后作为遗产归女儿继承,现男方要房产过户,和那有夫之妇经常电话刺激,找人威胁。一定要过户,目的是要抵押房子,或卖了房子。女儿和我怎么办?!!!?因归前夫房产所有的房产有五十万债务,为了想女儿有稳定的居住环境,
家里有一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兄弟二人,现由弟弟婚后居住,但有协议说明,该房产归兄弟二人,一人一半,协议上有母亲及两兄弟的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但是这个房产不在他们户口所在地,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