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 问题: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甲第二次给乙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 (4)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甲是否承担其他责任?若承担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要,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1周内回复为盼。”3月1日乙公司接到电报,3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回答下列问题: ⑴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⑵若乙收到电报后于3月10日才复电甲公司称:
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电传称:有B牌春茶叶1000斤,每斤200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2007年3月10日前回电。2007年3月6日乙公司回复:接受贵公司的条件,但请贵公司附产地证明书。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2)若合同履行中甲想变更茶叶数量,是否可以?甲应当如何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