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是黑龙江省嫩江县临江乡各村鱼溏养殖户代表,因尼尔基兴修水利工程,淹没了我们的鱼溏。2001年国家批准《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修改稿)》批准鱼溏每亩补偿5040.00元,鱼溏补偿倍数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其中鱼溏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分别为3倍。2003年10月31日嫩江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协调会议决定给予我们鱼溏养殖户足额兑现,当农民群众看到县委、县政府做出了这样负责的决定,都欢欣鼓舞。2005年6月29日,实际执行到移民户资金却是50%,截留一半,我们多次到县各单位政府找其因果,未得答复,我们又到省信访办咨询,省信访办通知县政府给予处理,但结果县政府在无任何依据下,废除县政府自订的第十五次协调会议纪要,把剩余的50%强行扣留。我们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才到上级权威部门咨询情况,望给予解决处理。结果却换来了嫩江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协调会议(2007.9.24)的召开,《关于议定尼尔基水库临江乡淹没鱼溏和草原补偿问题的相关事宜》中决定,将我们承包户的补偿款的尚未发放的三倍(50%)归村集体所有。我们感觉到很震惊,为什么把我们鱼溏草原养殖户的补偿款发放给村集体,09年县委、县政府说.关于鱼溏补偿款的三倍(50%)归村集体所有。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县人大己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回复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就按草原法.鱼溏补偿款的三倍(50%)归县委县政府所有.这样做对吗?
没有法律依据.就按草原法.鱼溏补偿款的三倍(50%)归县委县政府所有.这样做合法吗?
在1991年,我家老人娘家房族妹妹因与婆家邻居不和而想搬回,望老人说让他们让地给他建房,通过村委会签写协议,如果搬迁,土地由集体收回,返回给原责任人,合同一式三分。现在因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补偿给谁?(补偿依据以1983年为准)
我是一个已婚妇女,夫妻双方均为不同县农村,现与丈夫在南宁做工生活,原丈夫户口为农业,十几年前因在国企上班转业非农业,前两年下岗失业,我的户口一直在原籍,生有一子,跟我落户为农户,户口本上与我爸(户主)的关系为孙子,我有一弟,读大学后在南宁一家企业工作,户口已转在南宁,而我父母一直来往我处(在南宁),
我家在辽阳市峨嵋村道边有正房三间,有房照。厢房三间没有正规房照,有临建房证明。全是砖木结构的。我问一下,国家相关规定每平房屋会补偿多少钱。具体怎么补偿。谢谢律师了~!~!
我家是辽宁葫芦岛农村的,在青山水库淹没区,我上大学户口就签到学校了,现在工作迁到河北省单位,现在我家那都要搬迁,涉及到赔偿问题,村里有新生儿和取新媳妇的要重新分地,地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分好了,我有地,父母,爷爷都有地,但是爷爷去世了,说重新分地没户口和死亡的没地,给新生儿和结婚的。 请教您几个问题,
97年因水库健设农转非,牵涉土地补偿款分配,未征用土地权限.02因水位增高产生第二次补偿.请问:我们有没有权力得到补偿?
我和爷爷奶奶平分两套房的三分之一作为遗产(公有住宅使用房不能拍卖小产权),爷爷奶奶迟迟不给补偿款,按评估标准我可以补给他们三分之二我要房吗?
2011年,我舅舅将口粮地按村委会的要求流转给了村委会,其中有我爷爷的地,我外爷2003年去世了,但当时土地的承包合同是30年,流转后还有16年未到期,村委会按每亩地给予4万补偿,而我舅没有通知我父母就占为己有了,这合法吗?我父母能否追讨补偿款? 我看到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