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有江(山林主人)承包山林被骗伐的 经过说明 2008年七月前,队长杜焕全曾十多次找到童有江,叫他把自己承包的山上的树子卖给何仙林,并威胁童有江说如果不卖,山林将被收归集体。 2008年七月的一天中午,杜焕全找到童有江并给他说,何仙林要来买树子,已经出钱在村林业员吴传志家里办好了中午饭,叫童有江去了解情况。童有江于是就和杜焕全到了村林业员吴传志家里,当时在场的有杜焕全、乌有金、吴传志、童有宽、刘德彬、童有江、尹国香等人,当时在场的人达成共识:办理砍伐手续和实施砍伐均由何仙林等负责。至于价格,杜焕全用手机打通了何仙林的电话后,就叫童有江给何仙林讲。在电话里,童有江明确告诉何仙林办理砍伐手续由何仙林他们负责,另外童有江说由于自己手臂被摔断了,实施砍伐由何仙林自己请人进行,他只管在山上捡尺收取柳杉每立方米120元,尖杉每立方米160元。 没过几天,何仙林和队长杜焕全、村林业员吴传志到了童有江家里,给了童有江3000元定金。童有江在收定金之前又一次强调:砍伐手续由何仙林他们办理;由于自己手臂被摔断,实施砍伐由买家何仙林他们自己找人砍伐,他只管在山上捡尺收取柳杉每立方米120元,尖杉每立方米160元;并且童有江还给他们说能批砍伐手续就砍,不能批砍伐手续就不要砍,而且是能批多少才砍多少。当时,童有江还向何仙林提出签订买卖合同,何仙林却不签,他说签与不签反正都是拿钱而已。 又过了一段时间,有一个人来找到童有江,给童有江说是何仙林叫他来的,让童有江到山上去给他指指地界。这人当天晚上在杜焕全家里住宿。第二天在队长杜焕全的带领下,童有江就和这个人到山上去指了地界,但这天并没有进行砍伐。 之后,童有江问队长杜焕全要砍伐手续,杜焕全告诉童有江手续已经是办好了的,只是在何仙林那里。 指了地界大约一个月左右,童有江听说自己山上的树子被砍了,于是到山上去察看,在山上碰到了那些伐木的工人,童有江就问了他们砍了多少木材,其中有一个人告诉他有两百多方。回家后,童有江就曾多次去找杜焕全他们要砍伐证,直到最后杜焕全才给了童有江一个砍伐证,但砍伐证上的砍伐地点不对,所批的砍伐数量与他们实际砍伐的数量差距巨大。 据不完全统计童有江被毁的林木有近100亩,木材200方左右。 综上事实,此次毁林事件完全是队长杜焕全和买方何仙林相互勾结,采取威胁和欺骗童有江的手段而得逞的!我们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还受害者童有江的合法权益,对受害者童有江被砍树木给予经济赔偿!
我们开了一个广告店,6月份的时候接了一个灯箱,广告布部分我们自己做好,焊接与全部的安装给了另外一个人做,因为人手不够,那个人还请了一个小工,小工的工资由那个人自己负责,7月份的时候,灯箱的灯不亮了,那个人过去维修,维修过程中,他被电死了,请问一下,我们和那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其中我们会不会负有刑事责任
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撞死一人 交警给我出的认定书是 因事故地点系施工路段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中的道路规定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在对方到公安局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现在还有没有刑事责任, 有的话能判
我表兄家里建房请的师傅在拆模板时,拔钉子自己用力过猛摔伤了,主人已送医院,付了一部分医院费用。但师傅家里人讨闹着要主人全部负责。
一朋友开货车造成一人重伤,其中判决书中,被告也就是司机负有主要责任,原告也就是伤者负有次要责任。同时司机受雇于三名老板,这三名老板也作为被告。判决如下:1.判给被告54万余元,2、三名老板也就是被告每人14.5万元。3、司机被告判有连带责任。请问赔偿中的三名老板赔偿的金额才43万余元。那么剩余的10多万元,判给谁
在员工上班时间,我的宿舍被撬开,丢失笔记本电脑一台,身份证和现金1000元,老板有没有责任。 而且工厂内的安全工作无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