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2004年4月10借出10万元给一同事王某做生意,有借条, 年利率是20%,没有写具体还款时间。后我父亲催讨,对方不还款。2005年我父亲和另一位单位同事林某(债务5万,利率相同)一起起诉,法院判决王某必须还本付息、承担诉讼费5500元。王某有房子店面出租,又是公务员,可王某2007年11月只还过2.2万元,法院执行局说我们的债务离他的房产价值比较远,无法拍卖。后法院执行局决定扣其月工资,一年结算一次,2008年对方还我父亲和林某共计1.8万元。法院执行局这么拿他没辙,我们很怀疑是被他收买了。 我想问: 1、利息是不是每年结一次,然后再利滚利?或者是本金乘以所有的借款时间? 1、我想问,像他这样挤牙膏似的还款,连每年的利息都不够偿还。这样的偿还方式是不是“迟延履行”? 要不要算上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假设他2010年4月10日还款,哪位高手能算出到期应该再付给我父亲和林某共计是多少?不甚感激! 4、假设他的房子价值150万,假设他每年都挤牙膏1.8万,请问要多少多少年之后,本金和利息才追得上房产呢?(这是一个奥数题哦!)
2008年6月5日立案的执行案件,2009年7月19日执行到位,标的为12.8万。关于债务利息,请高手解答: 1、债务利息的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还是最高利率?好像2009年5月最高院出了一个说债务利息按同期基准利率。 2、利率变动比较多,利息是要分段计算吗? 3、如果哪位高手能算出利息是多少,不甚感激!标的 12.8万。
法院已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现在已把对方工资账户查封。请问债务款项是否计算利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利息?是按活期利率算还是定期利息算?对方要求留生活费,现在有没有具体标准?
我十年前为某人担保向基金会借款8万元,后来该人到期无力偿还,本人被迫代为偿还本金8万,按1.2%计的利息26352元,按1.5%计的违约金我35064元。共计141416元,我现诉至法院追偿, 现法院法官认为该被告只要还141416元加上8万元本金按银行利率计从我代还款时至现在计的利息约5万元总计20万元即可。本人认为不对,本人认为
请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还是按照二审判决开始计算的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1.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614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3500元、承担执行费6750元。 2.法院执行通知书限被告于2006年11月24日以前自觉履行完毕上列项目。 3.被告在执行庭的强迫下,于2007年底、08年底、09年底、2010年底每年偿还28000元,共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