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全体计生工作人员强烈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江苏省(苏人发【2006】22号)等文件执行,落实我们的全额财拨编制。我们把计划生育工作视为神圣的天职,几十年如一日,无论白天黑夜、刮风下雨,我们历尽千辛万苦、走进千家万户、道尽千言万语,克服了种种困难,甚至冒着流血和生命受到威胁的危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稳定我国低生育水平,作出了巨大牺牲。乡镇计生站是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行政管理执法单位,江苏省1996年下发了计生人员是“财拨编制”的文件,2006年江苏省又下发了(苏人发【2006】22号文件),明确定性计生系统为“全额财政拨款编制”单位,在“和谐的贾汪区”的幌子下我们继续享受着“自收自支”非人般的待遇。只要上级领导来徐州市贾汪区检查,贾汪计生局的领导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不让我们说是自收自支单位,说我们的待遇比国家公务员还要好上十倍。在收取社会抚养费期间老百姓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抵触非常严重,经常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和挨打受骂,甚至记仇报复,我们的身心受到摧残!有谁知道我们的疾苦?每年贾汪区基层计生站(办)征收社会抚养费约4000万元,贾汪区计生局从中截留30%,剩余大部分被区、镇两级政府挤占,政府责任状中计生“事业费投入每年每人不低于38元”,政府从未实施过。 我们的工资虽然现在涨到2000余元但经常的被拖欠几个月,无任何保障,住房公积金每月72元,养老保险的投入在我们退休后仅满足于最低生活保障,医保也少得可怜,再无其他待遇,这到底是属于那般标准待遇?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口与计生工作会议上一再强调:要关怀计生工作者,要稳定计生队伍,特别是从事基层的计生工作者,要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社会抚养费和编制哪去啦!缓解地方经济危机了;解决部分领导“亲友”工作安置了;解决个别领导的“贫困”之忧了(就是卖财拨编制)。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惩治腐败,按照文件落实我们的福利待遇,请领导答复。 徐州市贾汪区全体计生工作者
一个南下后又参加抗美援朝的老干部,因在57年反右运动中对时局不满,一时冲动写下反动标语,事后被定为反革命罪内判两年。刑满后在一般单位做工人直到退休。现在国家已承认其抗美援朝的经历,并按抗美援朝的待遇增加了工资,提高了医保的百分比,没按南下干部给予待遇。请问现在的政策能否对该老同志恢复南下干部身份。谢谢
我97年在某企业单位工作,同年签劳动合同五年1997-2003年。并缴社保。享职工待遇。在2001年省公司接管贵局时,单位没把我列入贵局职工编制。变为临时工。现我还在贵局工作。我可以要求恢复职工编制及待遇问题吗?时间己这么久了,有影响吗?
五八年被单位强迫下放回家退职劳动没办手续的强烈要求落实退休政策
我五八年被单位强迫下放回家劳动,至今单位都不敢公布五八年的档案,跟我说档案没有了,我手上有被强迫下放回家的劳动证明,当时我没有同意办退职手续,我现在要求单位给我补办退职手续,复工复职落实退休政策可以吗?
我当了20年公校教师(原属国家干部编制),通过组织领导调职到卫生局工作13年.到退休卫生局不当我是国家干部给退休待遇我.现我应该怎样做?请指教谢谢!
律师你好!我住二楼,底楼把下面10多米的沉重墙都拆了,变成商场,我报告住建局得到了支持,可又允许底楼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安全鉴定,如有安全性,就不恢复了,这样我怎么会放心呢?楼下的过错方找人鉴定费很小几千元,违规的成本极小就可以得到新商场的目的,这样肇事者就为所欲为肆意操作,大不了造成事实后再找人鉴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一0年第339号令中规定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怎样才能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一0年第339号令中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而未有明确的标准很难落实。
我是56年生,从1973年任教至2009年的民办教师,2006年县政府强迫我们缴纳的18000多是我们个人所缴费,用人单位[政府]没有给予缴纳一分养老保险,骗我们说政府给予缴纳了保险,我们去社保局查,总共才缴纳16000多是从[1986-2006年],2007好像也在缴.2009年教育局给办理退休,因当时社保局以我们年盼已超过养老保险规定50岁,一直不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