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2006年在一项目上担任项目总工,在工程快完工时,项目经理主动向他提出,通过虚增工程单价的方法,套取一部分钱出来,给项目上发奖金和加班补贴,我老公当时考虑到是项目上的奖金,大家都有份,自己也有一份,于是就同意了。 后来,项目经理又主动找到施工单位,向他们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开始,施工单位不同意,通过项目经理做工作,后施工单位同意,项目经理拿出准备好的工程量清单,在场的四个人(项目经理、我老公、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预算员)分别在工程量清单是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实际工程结算应为260万元,通过虚增为294万元,共套取了34万元。随后,我老公就离开该项目,到另外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之后又到离家几百公里的公路项目上担任项目总工,一去就是五年。五年中,我老公从来没有主动向任何人问起过这件事,也从来没有追问过这笔款项。 事隔五年(2011年4月份),由于单位领导出事,在检察院交待问题中,牵扯当时任过项目经理的人,原来与我老公一起的项目经理也不例外,他说出了这件事情。至此,老公单位在该项目上已经拨了284.2万元到施工单位。至案发时,多拨付的24.2万元是检察院从施工单位帐上追回,而不是从我老公和项目经理手中追回的。 随后,检察院的也传唤我老公问起这件事,我老公也承认了有这么一件事,但在笔录时,检察院当时的工作人员将这笔款项的用途打印成“是与项目经理两个人私分”,在我老公提出不对时,他们解释是“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错了,意思差不多,不用改了,免得麻烦。。。”在我去接他的时候,我也提出这里不妥,当时也有工作人员过来向我做类似上述的解释。从检察院出来,我老公还安慰我说:“不用怕,如果不行,可以调当时的录像看。”。我当时即紧张又庆幸,同时过分的相信了这么一批国家工职人员。当天,我老公和项目经理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便加回家了。 2011年10月14日开庭,我老公因贪污被判刑六年,而项目经理另外还有一件1.9万元的受贿,数罪并罚才被判刑七年。法院定24.2万元(284.2-260=24.2万元)为既遂,9.8万元为未遂。 我认为不公平、不合理,原因如下: 1、本案定性为贪污。我认为定性不准,因为作为同案犯的施工单位的两人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更不要说是刑事责任。 既然不追究施工单位,就不能说这笔奖金老公单位失去控制,不能说项目经理和我老公控制了这笔款项,24.2万元只能算是未遂,而不是既遂。定性只能是未遂。 如果要将24.2万元定为既遂,那么真正控制了钱的人(施工单位的两人)应该受到惩罚。 如果不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那就是法院想袒护施工单位。 2、在本案中,我老公主观上没有想占有这笔款项的愿望,客观上没有采取过任何行为想得到这笔款项。 是项目经理提出套取的34万元全部为项目上的奖金和大家的施工补贴,我老公考虑到大家都有一份的前提下才同意套取的。 五年的时间中,我老公一直在施工一线(三个施工项目中)忙忙碌碌的工作着,顾不上关心自己的身体,顾不上问候家人,从来没有问起过这笔款项。用他自己的话说,他已经忘记了还有这么一件事情。 3、法院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因白元锋另案处理,不宜划分主从犯 这本来是一起共同犯错误的行为,从任何一件材料中均可以看出,我老公是在项目经理主动提出后,又是项目经理召集施工单位共同商量认可后的行为,一直都是在项目经理的策划、安排、组织下,才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虽然是分案处理,但主从犯关系仍然存在,如果不划分主从关系,无形中加大了我老公的责任。 4、对社会的危害性 套取的34万元钱没有分到我老公手上,并且已经被检察机关追回,没有造成在的影响,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较小。 5、单位管理混乱,体制机制上有问题 按照老公单位拨款的程序,要求每个项目上拨款时,必须由工程上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拨付。 我查阅了老公单位拨款的记录,真正由我老公签过字的拨款数额仅为80.9万元,我老公和项目经理都签字的拨款数额为134.8万元,其余款项均为其他人的签字。 可以说,大部分款项是在项目经理和我老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拨付出去的,因此,多拨出去的24.2万元责任不能全由个人来承担。是单位管理混乱,体制机制造成的。 以上是整个过程以及我的一些看法,不知是否正确。 2011年12月15日,二审结果出来,我老公减了一年刑期,也就是说,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我想问一下: 在本案中,犯罪行为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理应由一定范围内延续、继承的农民集体的农户代表(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该农民集体农户代表会议来决定)行驶其所有权。 但是,多年来,政府、法院、党的机关等却一直
这张字句到底属于借条 还是属于借资 是不是真的像他说 已经过了有效期
江南时报连云港分公司东海分部因工作拓展需要,现向本部职工李-借资贰仟伍佰元,(一乃用作借资,二乃用作风险保金).在聘用合同解除后一月内还清借资款。特此证明。经手人:东海分部负责人:葛恒水 2004年12月27号。我多次问他要这笔款,他一直说没钱 ,2010年12月 我再次问他要这笔款,他说;这借条已经过有效期了。请问 我
我妹妹因为地下六合彩开单从中收取1-5%的提成被法院认定犯了非法经营罪。其非法所得3万元,却被追缴5万元。现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一个人声称自己是广州***公司总经理,并以此身份让我做品牌河南省代理,15万的代理费,同时也有同等价的货。后来发现他根本不是这个公司的,跟这个公司没有一点关系,中间我首次进货他也给我发了,后来发现不对,去报警,警察说我们有经济往来,不属于诈骗,就不管了。请问这到底属于诈骗吗? 我看了这样一段解释,觉得这
某甲(没前科)一天夜里到某公司办公室偷东西,偷到了一个包,还没来得及看包里的物品,就被人发现了。于是随手把包扔了(扔到了该办公室外,经公司人员清点未少东西),逃到公司办公室外广场上。后公司人员报案,某甲被警察抓住。想问1、某甲的情况属于偷盗未遂还是偷盗已遂?2、是治安还是刑事处罚?估计公安怎么个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