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亚龙(曾用名:龙龙),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邢亚龙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华林都市小区27号楼1单元201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紫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600元及银行卡、存折、身份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x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邢亚龙盗窃价值6600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邢亚龙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邢亚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赃款六千六百元后发还被害人任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浩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 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文号: (2010)金刑初字第1238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亚龙(曾用名:龙龙),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邢亚龙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华林都市小区27号楼1单元201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紫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600元及银行卡、存折、身份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x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邢亚龙盗窃价值6600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邢亚龙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邢亚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赃款六千六百元后发还被害人任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浩东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123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亚龙(曾用名:龙龙),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邢亚龙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华林都市小区27号楼1单元201室,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紫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6600元及银行卡、存折、身份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x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亚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邢亚龙盗窃价值6600元...(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 [更多内容未显示] 只有登录用户支付检索费或者参与本站[交换阅读]后才可查看案例全部详细内容 您没有登录,请先[登录 ]或[注册]成为会员后继续查看 为了秉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同时尊重裁判文书原文的权威性,本网尽量不对所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人为改动。但是,我们也充分尊重案件所涉当事人的意愿,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进行处理。 我就是这个本人,现在已经影响我的正常生活
我在淘宝购物时因为不满卖家的态度而给个她差评,她在解释里将我的姓名,电话,地址全都公布了出来。请问这样算侵犯我的个人隐私吗?我可以起诉她吗? 知道她的姓名。电话,可以起诉吗?
我们公司计划推出一个企业招聘的网站,企业A可以将企业离职人员的信息(包括手机号码)上传到网站的人才信息库中……企业用户B如果有招聘的需求,可以通过这个个人才信息库查询到企业A的离职人员信息,并和离职人员联系,邀请面试……请问,这样的网站功能算不上侵犯了那些离职人员的个人隐私?如果是的话,如何规避这种法
我友和一女相爱,可那女的同时脚踏几船,今晚和这个睡,明晚和那个睡,骗取他人财物,玩弄他人感情,是个朝秦暮楚、水性扬花的、人尽可夫的娼妓、荡妇、破鞋,我友知道后就跟她分手,要她归还钱物,可她不肯,我友就将她的丑事及裸照告知跟她有联系的男人,意为提醒别上当受骗,这样算不算侵犯他人隐私?请律师回答。
我怀疑我的女友外面有情人,因为他们经常用QQ聊天的,后来我知道了那个男人是谁,但是不能确定我女友与他有没有关系. 从网上查到了他的资料,无意之间进入了他的邮箱,里面有他的银行卡消费记录,包括宾馆开房的记录等等,我现在把这些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了他老婆. 请问如果那个男人他知道这事后起诉我的话,我要承担什么样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