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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铁路局剥夺职工集资兴建经济适用房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是沈阳铁路局28万名员工中的普通一员,也是沈阳铁路局组织的集资筹建经济适用房的众多集资者之一。因在集资建房及配售过程中感到自己及其他的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且有种被戏弄的感觉,特向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寻求法律援助及社会公众舆论的支持。 沈阳铁路局于2009年6月27日下发了《沈阳铁路局沈阳地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办法》(详见附件1),当得知沈阳铁路局有此为全体住房困难职工解决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举措时,沈阳铁路局所属各单位职工无不欢呼雀跃,深深感受到了党和沈阳铁路局局机关对职工的关怀备至。并纷纷按照《预售办法》的要求,到各自所在单位登记报名,在得到了单位确认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后,于2009年下半年某月按规定预交了12万元的经济适用住房预购金。在2010年因工程建设资金短缺,工程进度曾一度陷入停工半停工状态时,沈阳铁路局又下达文件要求全体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再补交6万元,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员工得知路局机关在为职工谋福利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遭遇困难停滞不前后,纷纷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慷慨解囊,经济条件稍好点的马上取出定期活期存款及时交上;经济条件差点的,东挪西凑借了一些钱凑足6万元也如约交齐;经济条件很差又无亲朋好友帮助的,据说有人甚至卖掉现有的狭小简陋的住房也将这笔钱交上了,职工们能这样做,是基于对沈阳铁路局这个国家重要部门和自己所在单位的信任,是出于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宁可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期内暂时委屈一下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水平,以图未来生活的幸福。《预售办法》还明确了开竣工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历时一年半时间,而直到2011年岁末,仍未听到分配住房的消息。尽管所有认购的职工无不翘首以盼、心急如焚,但均毫无怨言,仍然非常理解沈阳铁路局局机关,仍然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感激着路局机关。 然而就在用所有集资的职工的全部积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接近竣工、即将分配、全体员工正在对未来美好生活充满憧憬和幸福的期待之际,沈阳铁路局于2011年11月22日又发出了《关于明确清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的通知》,就如同一盆冷水,浇灭了全局集资建房职工心中那空前高涨的对未来生活的希望,紧跟着是对沈阳铁路局的彻底失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和无助,特别是那些为在此次集资中改善住房而卖掉原有破旧简陋住房的困难职工,更处于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 笔者在绝望、愤怒之余,冷静下来对照《沈阳铁路局沈阳地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办法》和《关于明确清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的通知》(详见附件2)以及2011年12月5日发出的《沈阳铁路局关于开展清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回头看”的通知》(详见附件3)分析了一下后,发现各文件前后很矛盾,也很霸王条款: 1、在2009年下半年开始向全体有意愿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员工集资伊始,就将此任务摊派到沈阳铁路局所属各单位审查报名职工是否符合认购条件,根本无需在使用完集资款后再“回头看”,再重新清理。从《合同法》角度讲,《预售办法》的发布是沈阳铁路局的要约邀请,经资格审核通过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按《预售办法》规定缴纳了预购款是要约,铁路局收了预购款并开具了收据就是承诺。交款购房的职工与沈阳铁路局之间已构成事实的买卖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若沈阳铁路局按照《清理通知》的思路执行,即构成了单方面违约,按照市场原则惯例,应返还的也不仅仅是预购金及利息,而应是双倍的预购金,因为预购金具有定金的法律属性。 2、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各单位是接受路局委托、得到沈阳铁路局授权、代表沈阳铁路局负责审查认购职工是否符合条件要求的,即便各站段审核有误,也应由铁路局承担连带责任。退一万步讲,假设铁路局及所属单位对认购职工是否符合认购条件的审查是否准确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即卖方在此可完全免除责任,依据《预售办法》第五条售房政策第5款“交预购金的职工,在购房前放弃购买权的,按活期存款利息返还本溪。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交款职工,一经核实全额退款,不支付利息”。为何在《清理通知》中又与《预售办法》矛盾,对被清理出的不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又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呢?若心中无愧疚之心,谁会这么做呢? 3、《清理通知》中明确异地调入职工符合认购条件,但必须交回原有住房。然而在《预售办法》中只提及异地调入职工符合认购条件,并未要求交回其原有住房。如此苛刻的条件是可以在双方合约达成一致后随便加入的么?作为铁路局这样的代表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是否还有社会公信力可言?此外,铁路职工的原有住房为房改前的福利分房,后经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补缴款额已为个人产权,而本次集资购房并不是福利分房,是职工出资购买的私产,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相提并论,不具备可比性,更不能相互置换。即便是调入后又调出也是沈阳铁路局及下属各单位的行为,是铁路局或所在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的颠沛流离、与家人两地分居,作为职工最应依靠最信任的对象—铁路局局机关和所属企业不但没有给职工额外的补偿,反而是剥夺其经济适用房的认购权,即便取得了认购权又要交回原住地的房子,那家里的妻儿老小怎么办?沈阳铁路局此举不能不让职工寒心。在交纳预购款的同时,房子的归属权已经定性,已为认购职工的私产,无论职工去留产权所有者不能变更,所以该房产不能等同于异地工作期间职工的临时宿舍,随职工的去留而变更。 4、沈阳铁路局的集资款,每个认购职工是18万元,这笔款项是专款专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为职工谋求福祉,应该本着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已认购了住房的职工因为满心欢喜地认购了让自己丝毫不怀疑的沈阳铁路局集资所建的经济适用房而即便在房地产价格相对理性、涨势平缓的2009年、2010年也不去考虑购买商品房,这里不无对沈阳铁路局较之房地产开发商更为信任的因素,当然因交了18万元预购款(铁路工人收入微薄尽人皆知)也没有能力再去购买其他商品房。而在集资筹建的经济适用房竣工分配将至之际,突然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了,自己拿了毕生的积蓄去给别人做了嫁衣,去圆了别人的住房梦,最后被让自己信赖的沈阳铁路局推到了绝路上,无论如何都无法让人接受。拿着退回的18万元在现在人民币大幅缩水的今天到楼市去购买商品房还可能么?错过了最佳的购买时机谁为此负责,即便能够买得起商品房,谁为等待从期房变为现房这段时间负责。有道是安居才能乐业,沈阳铁路局的做法言而无信、过河拆桥、卸磨就杀驴,把职工迫害到了无家可归的地步。职工被逼走到了这一步,谁又去为铁路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呢? 5、《“回头看”通知》中第1条,“各单位要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自查自纠为主。”既然已经提到了“自查自纠“,就说明这次集资行为无论对与错责任均在于铁路局一方,沈阳铁路局的当权者为何不敢用于承担责任而将灾难性的后果推给本已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底层工人一边呢?作为一个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尚且要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偌大一个铁路局及身居高位的局领导们呢?第2条,由领导班子成员与每位退房职工谈话,讲清政策、化解矛盾。政策还用讲清么?政策就是09年6月下发的《预售办法》,认购的职工均已无条件遵照执行,且超标准执行,在《预售办法》约定之外又追加6万元集资款及实际工期较计划工期无理由推迟一年,职工二话没有就是最好的例证,充分体现了沈铁职工善良、朴实的优良品质。铁路局对下属单位及职工的管理向来是半军事化管理方式,向来是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什么时候与职工进行过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什么时候这么民主过?若不是自己内心有愧疚、若不是沈阳铁路局一方违约,其能对待职工如此的和蔼可亲、礼贤下士么?沈阳铁路局此次集资的初衷是为了照顾被强行分流到异地的职工,职工们也认购了。但你们又出尔反尔,置国家与职工利益于不顾,合并站段后又“回头看”决策是否正确,发现不对现在又重新组建,又把职工们撵回原籍,恢复原来的编制,劳民伤财,使财务入不敷出,使职工的精神饱受折磨,使职工无法过上正常人家人团聚共享天伦的生活。18万元在沈阳铁路局的手上被无偿使用了两年多,在工程竣工的今天又开始“回头看”了,真是太伤这些任劳任怨、脚踏实地工作的职工的心了。 以上就是沈阳铁路局从09年6月开始组织集资建房至今所发生的怪现象,恳请社会媒体、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品评是与非,给广大铁路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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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ytljjjsyf
提问时间: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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