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清晨,在建的未开通的江西永武高速上,施工包头的小轿车贴有该高速的道路通行证,将正在施工扶坡的民工当场撞死1人,伤2人。后伤者有1人被故意延误抢救时间,无命生还。也就是这种2死1伤的重大施工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死伤者如果不是在高速上施工,而是在行走途中的,我们对按交通事故处理不会有
施工过程中造成骨折,多长时间死亡属于施工安全事故? 补充一下,多长时间死亡后算是施工死亡事故呢?因为人开始的时候没有死,只是骨折,后来由于医院医疗水平、抢救不及时等各方便原因致使人死了,还能不能算是施工死亡事故。就算是,是不是发生事故到死亡之间有个时间约定呢?责任划分是否有轻重之分?
我弟弟早上上班,由西向东,见道路北侧正在大面积维修施工,已经完全不能正常通行。基于早上所见,晚上8点多回家,仍走道路南侧,结果摔进南侧一个未做任何防护设施的施工坑。造成颈椎骨折。请问:这个责任该怎么认定?
甲方将工程总包给无资质的乙方,乙方又在在不知情下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丙方,丙方又将安装项目口头协议包给包工头丁方,丁方施工时不挂安全带,不听劝阻违规操作致使出现伤亡事故,其中甲乙丙三方有营业执照都签有安全责任协议,请问他们之间责任如何界定?如有连带责任各赔付比例是多少?事故是发生在2010年上诉时间是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