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个乡镇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于2011年9月份开始上班,这几年得了“肝硬化”,神经衰弱等疾病,在这情况下能不能办理病退手续,如能的话工资待遇如何?
我1994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2008年11月29日通知我要终止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后可以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①这样做是否合法?②我工龄满十年以上是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续签?③如果要终止,这样补偿对不对? 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工龄超过十年,但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裁员可否要求双倍即二十个月赔偿?
工龄超过十年,但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裁员可否要求双倍即二十个月赔偿?我是2000年底入职,十年多一点,今年刚签了3年合同。还有,我是家里唯一劳动力,供养6个老人,2个小孩,老婆带小孩未上班。可否要求其它经济补偿?
房改时单位分给我一套房子,购房款扣出的工龄补贴包括丈夫的补贴。请问这补贴是我的福利还是丈夫的遗产?
我母亲1976年是农业户口在印刷厂工作为亦工亦农(因为当时是农村户口)是县球队队员.在1978年广西地区组织比赛负伤.治疗两年至1980.1983转为城镇户口.1985年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合同制工)请问我母亲1976年—1980年期间的亦工亦农工龄可以和后来的工作连续计算工龄吗?我们咨询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说1976年—1980年可以和后来
我们几名1992年11月从部队退伍后在地方乡镇企业上班至今,2000年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现企业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要求计算军龄但被区政府经信局、民政局、劳动局、镇政府的相关领导告知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在乡镇企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要被安排在有国家正式编造的单位才能计算为工龄。请问他们的回答合法吗?
我69年下乡做做大队赤脚医生,82年改行来银行工作,明年就要退休了。但是工龄没算上做赤脚医生的时间。现单位要当年有关可以计算工龄的文件,请问,我哪里能找得到。 补充:我的这种情况,工龄可不可以把做赤脚医生的时间算在内
我是68年下乡知青,75年按政策回城,按排进大集体企业工作.85年因不能忍受工作上领导给"穿小鞋",打辞职报告未被批准,作自动辞职处理.后去乡镇企业工作.88年又返城进集体企业工作.直至退休.其间从未间断过在企业工作(都有工资单佐证),当年上山下乡,及政府安排工作都有原始档案备查.连我7年上山下乡我工作年限应是39年,退休时,
我和爱人是残疾病退了,以前有低保,办完病退就把的保拿掉了,我们的孩子12岁上小学六年级,我和爱人的病退钱每人才开650元,两个人开一千二百多,因为残疾不能打工,孩子上学不够花,想问问向我们这种情况还能办低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