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至今村干部累计将1400亩以上还在村民承包有效期内的基本农田规划出卖给村民作为建设用地,累计收取村民的购地款将近一亿元。经过本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函显示,其中有超过300亩土地目前还是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村委会干部在没有通过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田,这个是明显的“非法倒卖、占用土地罪”。另外那1100亩耕地虽然有通过合法申请获批,但是村干部隐瞒、省略掉在村里进行征地公告和补偿的所有环节,直接将土地规划卖给村民建设楼房,将收取的将近一亿元的地皮款全部作为村委会的日常开支和工资补贴,或者巧立名目用手段给侵占贪污掉,至今不光所有款项被挥霍掉还亏空负债两千八百多万元(当然侵占或者贪污只是猜测目前没有具体证据)。从来没有给被涉及征地村民发放一分钱的补偿款,也没有给全村集体村民发放一分钱分红。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的相关规定非常明显侵占了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干部也无权单独直接决定这些卖集体土地的收入。本人想向检察院提起对村干部的控告,请问村干部的这些行为能够有相适应的“刑事罪名”吗?或者本人应该如何代表村民来维权,还有什么办法和途径可以追究村干部的责任?另外村干部从2004年国家实行种粮补贴后,采用捏造、虚构、夸大的手段每年多报将近300亩耕地,累计骗取国家财政超过20万元(这个问题的证据已经从镇政府农业办公室提供的《种粮补贴申报表》得到证实)。这个行为好像在编报的时候到钱到村委会时就涉及“诈骗罪”,拿了钱后就涉及“贪污罪”,我具体应该如何定性他们的罪名向检察院提起控告?谢谢指导!
我是广西省玉林市陆川县某镇某村的委员会主任,中共党员,家住XX队,玉陆二级公路旁,我家族某些族人的住房背后大概5米远,围墙内(黎姓私企老板在强征土地后堆砌上的),我队150多亩林地已被一黎姓私营老板1994年强行征收(至今还有部分村民还得不到补偿)——他征收了这片林地后,空置了几年没用,然后2007年才开始盖厂房
从以下故事当中给大家一个启示,在临安这地方只有关系和金钱是真的有用!什么仁义、道德、公平、正义在这个地方是行不通的。 08年4月份故事发生在临安市板桥乡牌联村。08年四月初,村民潘夏杉在村长金水根的旨意下,强行在陈余千的土地上撒石灰线准备建造围墙。这天晚上陈余千下班后发现别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已经撒好了石灰
你好,黄律师,我的老家在保定山区,那里矿产资源很丰富,就在前不久黄金部队在我村探测出一个金矿,知道这个事情以后村里人都很高兴,毕竟是村里的集体财产,这样也会给大家多少带来一点财富吧。可是,事情并没有向大家想的那样好,村干部不知不觉的把这个矿卖掉了,之后才开会向村名说明,每个村名分到500元左右的集体财
村干部利用自己管公章的权利,村里谁要盖章,就得交给村干部五百、一千元甚至二千元,不给钱就不给盖章,村民无奈为了自己的事情,只好认倒霉。请问作为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精神病人打人致耳膜破裂轻伤,平常吃药维持精神,他家里两老人均60多,母亲有高血压常吃药.经济也困难.法院会如何判罚?如果赔偿家里无能力赔付该怎么办?
我同学在毫无防备下被一成年人附抚摸了胸部但是在事发当时没有反抗,而是在两星期后才准备处理,对方要负责任吗?要付什么责任? 此事件的定性是什么? (我同学17岁)
请各位律师关注本人发的求助帖“如何定性村干部的刑事罪名”,给予指点。谢谢
请各位律师关注本人发的求助帖“如何定性村干部的刑事罪名”,给予指点。谢谢
丈夫骑踏板摩托车携妻出游(无驾照无车牌),在超前方三轮车时被对面来的一辆摩托车(无驾照无车牌)撞在踏板摩托车中间偏后部,致使妻子摔到并被三轮车后轮碾压致死,碰撞地点在黄线左侧约1米出,路宽6.5米,请问丈夫在这次事故中负什么责任?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会被判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