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时孩子抚养归男方,后来我们到公证处公证:他因为工作忙无法照顾孩子现由我抚养,公证书上既没有抚养费的问题,也没提交将来孩子学费,医疗问题,请问,抚养权变更了吗,现在孩子到底归谁,公证书上也没有明确说是抚养权变更啊,我再婚后想要二胎,我的公证书到底是什么概念啊,谢谢
我与另外一人在2006年12月14日为他人担保借钱,同时公证,约定2007年3月13日前将钱全部还清,我们负有连带责任。在2007年3月13日至2008年10月2日期间债权人从未联系过我们。现在债务人因涉嫌诈骗刑拘。债务人以借条和公证书向我们要钱。请问该借条和公证书是否有效?其有效期是多长? 1.担保书中第四条中有“至本息还清之日
2008年1月公证机构作了一份公证,内容是一个建筑公司在2005年注销了,该公司其他股东声明将这建筑公司与A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股东之一李某(建筑公司对A单位有200万债权)。后来A单位于2010年5月份对公证书提出复查申请,证明施工合同确实是无效合同。但公证处却说依据公证法,申请已经过了时效。是这样吗?公
欠债人为甲方。债权人为乙方,1989年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并立下公证书一份。公证书内容为如甲方在1993年某日不能如期一次性还款。房产证便归乙方所有。 现在二十年过去了。乙方并没有还款。我想问乙方能否拿到甲方的房产?
一份在1991年所签下的房产抵押公证书,书上写明欠债人到1993年某日如没有一次性还清所欠款的话。其房产便归债权人所有。但到现在欠债人还没有还过欠款。请问这份公证书还具有法律效力不?有的话那债权人能不能用有欠债人的房产。如果这份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的话,那债权人采取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一份在1991年所签下的房产抵押公证书,书上写明欠债人到1993年某日如没有一次性还清所欠款的话。其房产便归债权人所有。但到现在欠债人还没有还过欠款。请问这份公证书还具有法律效力不?有的话那债权人能不能拥有欠债人的房产。如果这份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的话,那债权人采取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我人在日本,户口所在地是黑龙江省鸡西市,我想让妈妈来日本探亲,所以需要一份亲属关系公证书。鸡西公证处要求(必须有日本政府盖章的)邀请函,没有规定邀请函的格式,也没有规定日本具体那个部门,可是我妈妈来日本探亲属于个人因私出国,在日本根本开不出来政府的邀请函。办理签证的时候也不需要日本政府的邀请函。我问
本人所属单位原为事业单位,在2001年因工作需要借用于单位直属局机关,后10年来一直在局机关工作,在此期间工资由局机关代发,但工资在10年期间却没有一分调整,十年来一直拿着1000多元的工资。今年局机关进行调整,想把我在内的几个外借人员回原单位,却对补偿这方面只字不提,我们也和局领导进行过交涉,未果。我想咨询下
3年前老人过世,在其他子女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次子,以及次子找来的公证员,做了遗嘱公证(就是再次子打好的遗嘱上签字)把名下房产给次子继承。之后在老人去世后次子拿出公证书,但遭到其他子女质疑所以该房产一直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今年,次子也病逝,次子子女想主张公证遗嘱要求房屋过户,我们的问题是,第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