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京外户籍,在北京长期工作,2013年初,在房山区购入住房(已满五年社保),没有买车。在2013年9月,由于升入北京一所高校辞掉工作,全日制工学博士,不得不断交已经连续交了5年的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2015年底,北京实行积分落户制,其中先决条件有一条,即连续缴纳社保超7年的条款,我已从入学之日起断交三年的
个人原因,工作期间有几个月没上班,现在辞职公司要我补交社保,
个人原因,工作期间有几个月没上班,现在辞职公司要我补交社保,负责全部合理吗?怎么办
中途换新工作,有试用3个月,这3个月由于是实习期间公司不能卖社保,想问问这个在后来转正之后可不可以补交,或者由我个人交,个人交又需要些什么手续?
请问2月底签订转正合同,3月16日提出离职,期间公司社保手续一直未办好,还可以跟公司提出补交社保吗。
请问2月底签订转正合同,3月16日提出离职,期间公司社保手续一直未办好,还可以跟公司提出补交社保吗。可以以公司未办社保为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