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虚开金额一仟四百多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在逃,我的朋友是十分之一的股东,现在被抓了。而我的朋友是举报人,请问他会不会被判刑?会判什么样的刑? “一般不追究”那他怎么还在看守所呀?真不理解了?我去公安局问了;说他是十分之一的股东。公安局人民的人说送检察院!
单位间虚开发票,会计公司管报税等但不知情,会计公司有多大责任,会计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多大则,工作人员只是根据单位给的账目做账报税。
单位之间虚开发票,会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报税,有多大责任,会计公司的职员根据单位给的发票保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多大责任。
通过网上途径购买一张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做抵扣。请问这种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购买者会被判刑吗?要罚款会罚多少啊? 您好!各位律师的意见都有仔细去考虑,非常感谢!想再多问一下,国家关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开票税款1万元以上或造成实际税款损失5000元以上的要量刑是什么情况?只是
未抄报税前企业报案,会计个人行为开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税款59万元,税务机责令企业申报缴纳,后经公安立案侦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会计及中介人(购买发票之人)已逮捕。购方企业(无业务往来)将已抵扣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转出,并补缴了税款。另两份发票未认证抵扣,现三份发票已全联收回,
公司将销售商品的利润截留下来,然后让供货方以补收以前进货价差额为由,让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但货税合计款项多年未付,仍挂在供货方应付帐款的帐上,这样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会计在单位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构成犯罪?
企业让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是在企业的指示下做的,是否也构成犯罪?
2007年左右,A是企业负责人(直接受益人);B是法人,也是A的大哥,但没有经营该公司,没有从中获利;C是会计,没有从中获利。C一年时间开具了1千左右的普通发票,期间C有提醒A,属于违法,且数额较大。但C承诺没事,有责任他一个人承担。C离职后不久,该公司出现问题。A被抓走,坐了几个月牢,早已经出来了,现在还开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