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左右,A是企业负责人(直接受益人);B是法人,也是A的大哥,但没有经营该公司,没有从中获利;C是会计,没有从中获利。C一年时间开具了1千左右的普通发票,期间C有提醒A,属于违法,且数额较大。但C承诺没事,有责任他一个人承担。C离职后不久,该公司出现问题。A被抓走,坐了几个月牢,早已经出来了,现在还开了一公司。事隔3年多后,公安局发来通缉令。让B和C回去结案,公安厅说把情况说清楚就好,没有其他事情。我问下,B和C真的像公安说的那样,没事吗?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论罪,知情的会计都有罪吗?我指的虚开是指开的阴阳票,票面金额不符,票为真票,发票联和记帐联不符 在60W以上的 有没有有关法律规定 我就是想知道下 我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专用 增值税发票有2种 一为专用一为普通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为了与银行合作,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万,有哪些法律责任?请教一下。谢谢! 象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免税企业,没有造成税款流失,也没有利用虚开发票去赚钱,而是为了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而虚开的,象这样,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急!谢谢老师。
单位间虚开发票,会计公司管报税等但不知情,会计公司有多大责任,会计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多大则,工作人员只是根据单位给的账目做账报税。
单位之间虚开发票,会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报税,有多大责任,会计公司的职员根据单位给的发票保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多大责任。
未抄报税前企业报案,会计个人行为开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税款59万元,税务机责令企业申报缴纳,后经公安立案侦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会计及中介人(购买发票之人)已逮捕。购方企业(无业务往来)将已抵扣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转出,并补缴了税款。另两份发票未认证抵扣,现三份发票已全联收回,
公司将销售商品的利润截留下来,然后让供货方以补收以前进货价差额为由,让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但货税合计款项多年未付,仍挂在供货方应付帐款的帐上,这样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有个同事瞒着公司在外面私自接单,销售后要给别的公司发普通发票,是去国税局代开个人发票的,他想以我的自然人名义来给别的公司开发票,请问这是违法的吗?请问以后会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呢?或许说可能出现的问题..
会计在单位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构成犯罪?
企业让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是在企业的指示下做的,是否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