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在深圳,它92%的股份由一家香港公司拥有,
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香港公司研发和生产,
产品大部分通过香港公司公司去销售,
深圳公司自己几乎没有销售,也没有收入;
现在公司经营不善,欠薪,恐怕还会破产,
但香港公司还有一定资金,并且仍在运营
(它还有别的业务,是有收入的);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追究控股公司的责任,以及拿回欠薪?
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
非常感谢!
请注意:
“深圳公司自己几乎不销售,产品由香港销售”
深圳公司并没有独立核算,成本和收入都混在一起。
这样的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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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刚开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农家乐餐饮娱乐的经营,后来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作为负责人又申请了个体工商户,而且现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样的现在的组织形式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