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刑事案件,由于被告给原告进行了经济上的补偿,在判决以后的上诉期内,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将近半年过去了,原告又后悔了。请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解决的?就任由原告的出尔反尔吗?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在城东路251号,甲方所拆迁门市部仓库,家属房的基础上联合建营业、写字综合楼一幢(…按甲方提供土地面积为准)”。 而周口饭庄牵头集资建设的“阿拉伯大厦”,是在郑州市工商联拆迁“三家”单位后经土地出让程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其占地面积远远大于蔬菜公司(甲方)提供
民事案件(债务追讨)已经将生效判决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债务人拿出一个还款收条
已经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还能进行申诉或抗诉么?????是同一级检察院主持还是上级检查院主持对原错误判决进行抗诉???现实中是否好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
民事案件(债务追讨)已经将生效判决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债务人拿出一个还款收条
已经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还能进行申诉或抗诉么?????是同一级检察院主持还是上级检查院主持对原错误判决进行抗诉???现实中是否好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
民事案件(债务追讨)已经将生效判决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债务人拿出一个还款收条
已经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还能被批准进行申诉或抗诉么?????是同一级检察院主持还是上级检查院主持对原错误判决进行抗诉???现实中是否好操作???
民事案件(债务追讨)已经将生效判决送达超过两年的判决,发现了"新的有效证据”(债务人拿出一个还款收条
一个案子的生效判决是以主债务人的公告送到期之日达起算,还是一般担保方的送达签收日期起算?现在情况是担保方已经签收送达后两年零二十天后提出了申请再审?他还有这个权利么?他如果走抗诉好操作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