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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中央巡视组交办) 原告1、:顾忠山:男、满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中央巡视组交办) 原告1、:顾忠山:男、满族,大专学历、教师(持《绥中县教育学会会员证》和省教委《小学一级聘用证书》),1957年12月26日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新兴街、三强小区43号,身份证号210723195712265416电话18804292628。 1985年2月,于绥中城里高台中学任教。 1994年3月,经乡校领导双重批准停薪留职。 2003年底,因教育局无故没发考试通知,耽误转正。 2014年6月24日,徐海杰(洁)敲诈勒索二 万元。 2004年9月10日,在绥中县信访局,听说乔铁东说我“被开除”(伪造),但不让看手续。 2009年后,从刘戈县长手中,得到刘洪达冒充私自伪造开除的复印件。也因继任领导埋没冤案不作为,致使我至今丧失正常转正和教书育人的权利(且无任何教师待遇)。 后因昏倒教育局的妻子,死于谋杀维权路,一直坚持依法投诉并上访。 2015年3月1-11日因依法上访,被拘留十天(有拘留所证明)。 原告2、齐秀茹 (系原告1顾忠山的妻子):女、满族、全日制高中学历,教师(持省级奖旗证书和国家教委《教师资格证书》),1962年9月26日生,身份证210723196209265448。 1986年2月任牛彦章小学民办教师。 1994年3月经乡校领导双重批准,本夫妻二人,与刘艳秋(书记刘洪达女儿)张彩虹(村校长女儿)、李恩生、陈士友等20人一道同期停薪留职。 2003年底,全国民师实施最后一批转正考试(落选退养)。因绥中教育局无故没发考试通知,二人无故丧失正常转正待遇和教书育人的权利。 2004年6月24日,原告二人亲自找到教育局人事股长虚海杰(洁),发现“民办教师档案(被销毁)只剩工资单儿”,“刘艳秋和张彩虹在停薪留职期间照常开资,而你顾忠山和齐秀茹二人只因停薪留职期间,没开资即没有工资单,而从1994年3月开始教龄间断了。想解决这个问题么?需拿钱先经一把县长签字,再经不把局长批准!”(徐原话)。后因爱人忧郁病重,勒索二万无法及时到位,只好步入信访,本人又被其下属冒充伪造私自开除;妻子齐秀茹被随意伪造“自动离职”。并于2004年9月23日早8点,与局长评理时,因被虐待当场昏倒在教育局四楼,心衰引发尿毒症。后因市以下腐败官员集体谋害,于2005年6月2日,含冤死于依法维权路上。 2014年4月11日,去沈阳中央巡视组举报,返回当日被绥中特警扬大伟等围攻拘禁7小时。 2015年3月1日-11日,因进京上访,被绥中特警杜波等,强制伪造假证,拘留十天。 因虐待昏倒教育局,2005年6月2日,因市以下腐败官员谋害,导致断绝生路,含冤死于维权维权路上。 被告1: 葫芦岛市政府。 法人代表:市长 被告2:绥中县政府: 法人代表:县长。 被告3: 绥中县教育局。 法人代表:局长。 被告3:绥中县政府。 法人代表:县长。 被告4:绥中县教育局。 法人代表:局长。 被告5:绥中县公安局。 被告6绥中县 高台小学。 法人代表:校长。 被告7:绥中县信访局: 法人代表:局长 被告8:绥中县高台乡政府。法人代表:乡长。 法人代表:局长。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顾中山(曾名顾忠山,身份证号码210723195712265416)和妻子齐秀茹(身份证号码210723196209265448),都是全日制高中毕业,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高台乡原小学优秀民办教师。均86年以前参加教育事业,并经90年整顿合格的毕业班骨干教师。持有乡级奖状、县级论文,市级奖杯、省级奖旗和省教委颁发“小学一级”聘用证书及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现就冤案命案控诉如下: 2003年底,全国民办教师统一实施了转正考试,落选享受公办教师工资三份之二的民师退养待遇。由于与市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同流合污的绥中县教育局,从93年开始,一直违抗中央文件,销毁重建民师档案,合吞受贿转正巨款,集体炒作、欺诈的正常停薪留职(有多人证明)期间,无故没发我二人考试通知,并因集体勒索没到位,由非高台乡党委成员的高台乡小学书记刘洪达,在本人不知情前提下,随意冒充高台乡党委成员,窃取高台政府印章,亲笔伪造原“高台乡党委关于民办教师顾忠山同志打校长王汉林同志事件的处理意见”(有刘洪达同笔体不同场合三份手迹为证,一见便知),将我多年省聘“小学一级”教师顾忠山,私自越权伪造开除;并由时任高台乡小学校长高文柏,捏造所谓的“考勤簿”,将赢得省级奖旗的优秀女教师齐秀茹,在正常因病停薪留职期间,随意“自动离职”。从而导致我夫妻二人无故失去考试转正和教书育人权利。 对此,曾多次接到本夫妻走访举报的绥中县教育局理应如实上报,公正解决。 却只因2004年6月24日,经绥中县教育局人事股长徐海杰(洁),与市县政府合谋勒索并被迫“私下解决”的二万元好处费,由于当时家庭困难无法及时到位,时任绥中县教育局长恼羞成怒的赵维刚粗暴虐待,致使持依法有效证件当面有序评理的齐秀茹,于2004年9月23日早8时当场昏倒在绥中县教育局四楼的楼梯口,由三个月前即将痊愈的普通肾炎,直接心衰引发尿毒症(可调查绥中县医院120和锦州附属医院走的电脑记录及药费收据),致使齐秀茹生命危机。 因共同勒索的二万元好处费没到位,并步入信访,时任绥中县长夏雨恩拒绝执行中央《十种大病救助政策》,使齐秀茹移植救命的希望化为泡影。 因共同勒索的二万元好处费没到位,并于2005年春夏之交,第二次进京越级上访,并筹集移植款项,时任葫芦岛市信访局副局长惠志强(现任葫芦岛市政府秘书长),当日派特警跟踪于北京站右侧黑屋里,持刀劫走我身上家里仅有的为齐秀茹透析救命200元钱(具体的时间公安部和全国妇联都有电脑记录),致使42岁齐秀茹,于2005年6月2日含冤死于信访维权路上。 我夫妻二人作为优秀教师,本应经考试顺利转正,并持续教书育人。却只因利益集团共同勒索的二万元好处费没到位,顾忠山冤于造假,齐秀茹死于谋杀。其严重后果,与直接责任人刘洪达、高文柏、徐海杰(洁)、夏雨恩和惠志强五人的主观故意和恶劣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对此,地方三级法院不接案,逐级信访全控告人,从2005年开始,经从地方到中央,逐级不间断轮回上访十年。差旅费、误工费,名誉损失惨重,精神伤害巨大。 至今,除上网被截,寄信被扣,走访消号和进京多次被拘禁、巡视举报遭毒打、强制到处签字按手印,以及至今信访不公开以外,只有“不配合签字、画押、录像、公证(造假)冤死、饿死一分没有”(信访局长王强和教育局长石宝山原话)前提下埋没冤案命案,包庇执法犯罪,显失公平的5万息访救助和再上访伪造证据,强制拘留十天(2015年3月1日--11日)。 本人认为,有冤十年命案,不该欺诈息访;埋没 冤案命案,包庇执法犯罪的县长办公会决议,也不应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强制结案的事实根据和法定依据。 所以,本原告请求最高法院依法办理,并满足我的正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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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604133nk
提问时间: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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