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买房,二套房首付50%,按揭50%。其中首付的50%中有40万是用父母的房产去银行抵押贷款而来的。当时问银行工作人员说是可以办理而且也确实通过审核发放了贷款。现在一年过去了银行突然打电话来说这笔贷款被中国银行和银监会认定违规,说是总贷款不能超过50%,并说银行方面不知道我办的抵押是用来付首付的,因此说是我和开发商联合欺骗了银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我提前还清所有贷款。现在的问题是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肯定知道贷款用途的,但是现在我没有书面证据,请问这份合同是否真的无效了?我是必须提前还款还是只需归还所贷的40万?
我想知道关于用“在建工程”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最近的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知道是国家有统一的规定,还是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规定的?如果都有,我想知道都有哪些法规。。。。,麻烦大家了。。
公司老总想用我的外地户口,在大连开发区买房后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我公司老总是房地产开发商想用我的外地户口,在开发区买房子并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贷款,他说和我签定合同,贷款全部款项由他还清,请问这种做法合不合法?我会不会受到牵连?我应不应该借给他做,那样我的外地户口可以直接落户到大连吧。如果他还款出现问题,我应该持有什么样的合同对我比较有利?比较困惑,不知道怎么回复
我于2008年度从农村合作银行房贷款20万元.做生意因特殊情况.利息清还本金1万后展期.2009.11.月到期.生意投资失败现无力归还本金。利息清我该怎么办
10年前我用妻子的一套商品房向私人抵押贷款,当时未到房管局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我妻子不知道 ,到期时款未还完 ,只还一半,未办理房屋过户 ,清问此房屋抵押合同成立吗 ?我还有权处理此房屋用于还贷吗?
我向银行贷款万,做生意因特殊情况,没有能力还清本金和利息,请问接下来银行具体怎么处置拍卖,需要等多久才会拍卖,拍卖前如还能筹款还贷可不可以收回房屋?
二次买卖合同无效,银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银行抵押贷款从法律意义上说到底是给了谁?(相当于放贷时,产权
案由:一房二卖事发后,当事双方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卖方(丈夫与前妻离婚后,又将共同房产过户给继任妻子,并抵押给银行获贷104万)不服仲裁上诉一中院,被判维持原判,后宝山法院开庭判决卖方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无效,令其还贷后,恢复原状,卖方不服又上诉二中院,被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