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大型卖场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2011年8月31日起应开始支付新一年度即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租金! 在合同中有以下条款,我觉得存在有问题!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备注 2011年8月31日 18975.0元 全年租金免4个月再打8.4折 折后实付10626.0元 2012年2月28日 18975.0元 折后实付10626.0元! 以上既然在8月31日备注“全年折后实付10626.0元”!那我2012年2月28日就不应该再付钱了!因为前面备注的是“全年”字样! 我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大律师帮忙!谢谢了!
我于2009.9月在古田五路租了一个门面房,当时只直接从房东手上接过来了,所以应该不存在转让费,可是房东收了我5000块钱,他说收了这个钱以后我不做了可以再把门面转出去,于是我交了,然后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以内转让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两年以后收取10%,三年以后收取20%.可是开年我跟
大家好,我租有一间门面,已经租了八年了。每次签合同房东都涨很多房租(相对我左右附近的门面租金)。 目前又到了该续签合同的时候了。这一次涨得更多,我接受不了,决定把门面转让出去,我目前生效的合同中写得很清楚的,我有权利在合同期内转让门面,并且转让费归我所以;合同上还写明了我转让门面给新租户,房东对于新
关于“求助老板不缴金,不签合同,不给休息”的后续问题。我手上有老板提现并做差旅费借款的大笔现金付款凭证等,也就是说他变相的抽逃了公司不少钱,货款回收也直接拿走,提走了银行剩余的现金,导致公司无钱可赔的状况,我能运用法律手段获得赔款吗?由于他是一人有限公司,即使公司没钱,他是否也必须赔偿我呢?谢谢大家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合同条约大概是这样的,乙方租用甲方的厂房及宿舍、临街门面门卫、卫生间。因最近法律新颁布现在工业用地不可以做商铺,因此现在出租的临街门面工商部门不给他们发营业执照。那当时甲方说临街门面是可以出租做店铺,但现在找不到证据甲方当时说可以出租做店铺。那我想问一下合同中的临街门面是否属于商铺
甲方与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约定(租赁期为一年,租赁期满三个月后退还乙方保证金**万元。双方未作其他约定。现租赁期已满三个月,乙方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合同继续履行。但甲方以合同期未满一年,拒绝支付乙方保证金。请问该如何处理?谢谢!
之前签定了一年的合同 租赁柜台,四个月的时候因为柜台位置变更,又加了租金之类的,但是没有重签协议。现在租主按照前一张签的合同(即将到期)要求我离开,并不愿意再续约,请问从法律角度出发,我还有没有继续租赁的可能?
我于今年5月1日租得一门面做生意,当时房东并未提出过要出售门面。等我都装修好,开始营业了,房东现在已把门面出售,现在新房东要我搬走。当时签署的合同期限是1年(2011年5月1日--2012年5月1日)。主要事项:1、租期一满,若乙方(承租人)需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按当时市场价格)甲方(出租方)须优先满足乙方。2、
由于接门面时,合同没有另外更改。乙方仍是上家租主、只是在当时、房东承认合同在谁手上即可有效。我想问。这合同上的条列对于现在的租住是否有效!
我买的房子合同当中写明层高3米,有两个空调位,交房时层高改为2.9米,一个空调位,可否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