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中这样说的:
“四、以胁迫、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和以纠缠、谈恋爱等方式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界限
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解答》的规定,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往往伴有纠缠行为,但应将强奸罪的胁迫手段与单纯的纠缠等在精神上不能达到强制妇女意志的行为区别开来,不能把任何纠缠或者不足以强制妇女的一些威胁行为都认定是胁迫,从而认定行为人犯有强奸罪。另外,青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性交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婚男女青年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谈恋爱为欺骗手段,利用妇女意欲与之结婚的心理,与妇女发生性交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上文中的最后一句话是否正确?比如隐瞒真相、花言巧语、捏造事实、许诺终生,以谈恋爱为借口进行欺骗,为达奸淫目的,一旦和女性发生关系后就将之抛弃,特别是男方在捏造某些事实之前女性曾拒绝和他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强奸罪?
请律师们给点帮助,这种人实在是比下迷药的人还要恶劣,至少下迷药不会欺骗感情。既然冒充警察让妇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同样是欺瞒事实,如果他不用花言巧语来虚构事实,以假说真,掩盖事实,以有说无,让我发生错觉,信以为真,我又怎么会自愿和他发生性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中有这样一条:“(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我的一位朋友三个月前被人威胁强奸了,近三个月陆续发生,由于受他的威胁一直不敢报警,也不敢告诉家人,现在很痛苦。我想就这件事情咨询您,现在她想报案,但不知道该怎样收集证据?如何才构成强奸罪?
一名妇女自己明知道是在卖淫,拉了一个嫖客,那位妇女要求给予150元一次,等事情办完了,那位嫖客觉得她太老,只愿意给100元,然后妇女去公安局报案,说那男的强迫我卖淫,我要那男的给予我赔偿还要给予他判刑?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 给当事人写询问记录的那个警察非要说你的强奸罪,非要说你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我是报案人,也是受害者.我和那男人是相处一年多了的,好朋友.当时我报完警我就后悔了,我只想拿回我的包包和手机就走了,我没想过要告他强奸我.可是我报警的时候报了110说是强奸案,然后警察到后就要求立案.然后把我拉去录口供,我都说我不想搞大.他非得让我一五一十的说.然后我就说了事情经过.结果警察就把事情搞到,要按法律程
如何证明强奸罪成立,没能有证据如何成立强奸罪 一个女性在征婚网上认识了一个男的网友进而见面,交谈胜欢,女方很有意和男方有好的发展。就同意男方去他家玩。女方本意想在晚上赶回来可是没能赶上最后的晚班车就同意在男方家住一晚再做打算。当到休息的时候男方开始毛手毛脚强吻女方。女方没有很强烈的反对因为并没讨厌男
我认识一女孩已数月,中间多有联系,并向她表明对其的爱慕。数天前,我到该女孩服装店里玩,并给她店里购置了不少铜椅,之后出去吃饭、玩耍。购置铜椅的第二天,我约该女孩出去吃饭,中途玩了数个地方。在送其回服装店时(约晚上8点),我将车停在服装店附近(闹市区,距其它商店店面只有3米左右),在该女孩自愿的情况下,
父母有一间商品房。房产证上有父母和我弟弟的名字。现父亲已过世。父亲过世之前,以共证将他的那部分遗留给我。母亲也共证将她的那部分过世后遗留给我。我长期居住国外。现在我弟弟如果想把房子卖掉的话, 他能做到吗?他如果用欺骗的手段把房子卖掉,能用法律的方法有效地解决吗?你能有建议吗?谢谢。
我正在准备和老公离婚,但是他用欺骗的手段把孩子抢走,我该如何把孩子要回来?
我和老公感情一直不好,12月份吵架后,老公离家出走,半个月后,突然要抱孩子走,我不同意,他就打110,结果还是未果,但是1月上旬,他假装和好,和我协议说1月22日/23日,带孩子去奶奶家,我就同意了,但是他带走后就不再送回来,我要他把孩子送回来,他说让我找他爸谈,1月27日,又要挟我,如果我不去他家过年,他就不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