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5月左右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共30多万,已付足首期,余款也按揭付清,销售房只提供首期9万多的发票,余下的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如他们已向地税局交足核定的税额,只能开这么多发票等......。另他们还扣押我的商品房卖买合同 ,按规定我应持有一份合同,你开发商一直扣押着,至今也没有给我一个说法,请问我应怎样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规范合法的,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楼名称:****区工程 二、商品楼地址:***** 三、定购商品楼: #楼 单元 室 四、商品楼使用性质与建筑面积: 楼 平方米 五、商品楼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合计
我于2009年7月份购买商品房一套,价格59万,是从销售公司购买的预售房,但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到现在开发的楼盘还没有进行拆迁,交房遥遥无期。我从销售公司了解到该楼盘什么证件都没有,销售公司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但甲乙双方都是以个人名义签字,两公司都没有盖章,协议的效力现在还不确定。现在我想要
我于2006年10月15日在兴房汇森建材城A14号广方散热器专卖店购买了北京广方散热器有限公司生产的6组散热器,保质期5年,5年间散热器多次出现问题,厂家都给予了更换但未给示保质顺延的证明,但是今年厂家以散热器保质期为两年,是销售擅自改为五年为由拒绝再为我更换,于是诉至工商部门,经调解,厂家答应为我更换散热器但需
于2011年5月4日在阳光小区预交定金2.0万元。在业务顾问的时间规定内即2011年5月11日交了首付款22.0万元,业务顾问告知要准备做按揭手续准备签合同。时间过了快2月月也没有合同签。到住建设局一打听才知道没有预售许可证。请高武我该怎么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