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这样表述: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至50万的罚款。这种处罚方法,是不是没有违法所得比有违法所得的处罚的还要历害?无违法所得的含义是什么?谢谢
本人09年10月装修开餐饮,也同时办理营业执照,被告知要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和环保许可证,办理直到现在环保证也没拿到,因环保部门太忙,应本人贷款,夫妻两人都是失业人员,有失业证。每月几千的还款,拖不起啊,10年3月20号开始营业,4月1号左右工商部门上门只做登记,4月5号左右被通知上工商局告知情况,4月16号又领3000元
各位好!第一次发布这样的咨询,呵呵,有点不好意思!有哪位高人可以帮我解答一下税法中的“所得”的含义以及所得的归属层次吗?最好是有案例的,我们老师要逼死我了!大恩一定言谢~~~急!!! 最好是有站内的相关案例可以支持一下您的观点。 谢谢~~~
近期我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乌当法院判2缓2,法院执行局要执行判决书上的违法所得4万余元发还给被侵害的公司,我是被侵害公司的法人(也是三个股东之一),我是否对4万余元“赃款”有主张的权利。(这个案子我是有冤难申,我还有10万的入股股金在当时告我的股东手上。)
在工作中遇到一问题: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10万元,用于投资自己的私营公司。十年后,公司增值。其原贪污的10万元约占公司的10%。现这个私营公司约值勤2000万。除刑事处罚外,能不能没收他公司的10%?有什么依据或理论基础。听说刑事审判参考上有这个案例,能否告诉我是第几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