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慧星先生编著的《民法总论》的第一章第三节中有这样一句话“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这句话怎么理解,政治权利既然属于公权力部分,又如何包含在私权当中呢?
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非消耗物可以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二者很好区别,如食物归于消耗物,具体的实在物如房屋过于非消耗物。请问,比如我购买了一份米饭之类的消耗物这个过程当中,卖家收到我的给付,那么他对于米饭的使用权岂不是就算转移给我了吗?对
什么是民事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法律行为?他们两两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各方面学者的的观点有哪些?又有什么不同
我今年接手了个柜台,和柜台老板协商的,转让费加六个月房租共三万,现在房租快到期了,又一个自称是房主的人,给我打电话说要涨房租,而且不让我转出去,房租涨了一倍,我不想干了,请问我还能要回转让费吗,我该向谁所要呢。
有个人在广州做生意,老家是浙江台州的,欠我5万块钱现在跑了找不到人 我应该在广州报案呢 还是在他老家报案 另外我报案后 派出所会不会给我查这个人的身份信息呢
我是番禺石基的,昨天又接到街办的强行带环的通知,说如果我不带环,以后的口粮都没得发,计划生育条例哪条规定避孕一定要上环?我该怎么办?
我是软件公司的销售,公司没有明确的销售提成说法,不过成单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申请项目费用,不过申请项目费用时名义上都是说给客户的,需填写客户收受人信息,费用是直接到我们销售个人手上的,请问这样对销售个人来说有风险嘛。万一检察院根据收受人信息表调查的话,销售只是承认这些费用都是自己的,并没有给相应客户,
我16岁出来在老板那学模具,几乎每天都得工作11个小时以上,一直以来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我做事一直很勤奋,很能吃苦。后来工作两年后,也就是去年工作期间把腰闪啦,那时经常有点小疼,我一直还忍着坚持上班、坚持工作、后来去检查后是轻微的腰间盘突出。后来就吃药休息了两个月,但还是一直没好,腰伤很难好彻底的,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