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被背书人全称写错,第一背书人也出了证明了,办理托收时又被付款行退回来了,理由是应该把写错的被背书人全称用红线划掉写上正确的,并且还要第一背书人在改过的位置盖上公章和印鉴私章,我觉得这么做没有道理,证明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在让第一背书人盖章是多余,而且承兑汇票就那么点位置,连续盖两个公章和印鉴章位置都不够用,万一叠在一起了不又要麻烦,我公司也是家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承兑业务量也很大,出具的证明也很多,我也算是半个行家了,从来没听说过还有这种规定的,打电话问了付款行,人家解释说我看了你那张汇票的位置,盖两个章够盖,有的章大的确实不够盖的就没让盖了,这是什么狗屁理由啊,真是气死人了敢怒不敢言,只想问一下高手中国人名银行和票据法确实有这个规定吗? 还有对于银行这种无理的要求应该通过什么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呢?
该承兑汇票出票人甲公司,票面收款人乙公司,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在乙公司的背书区内盖了丙公司的印鉴章,造成两公司印鉴章重叠,当时丙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发现错误,又背书给了丁公司(未填写被背书人丁公司),丁公司的财务人员补上了被背书人丁公司,并盖上丁公司的印鉴章,后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印鉴章重叠的
我手上有一张承兑汇票,因为前面的被背书人全部没有填写,银行让全部写上,在书写时有一家被背书人的公司名称有一个子描了一下,银行说需要背书人公司出证明,但是需要出证明的公司怕承担责任不肯出,要我们给他出一份证明是我们的过错造成的,他们才肯出,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真要给他们公司出证明应该怎样写?
我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在背书转让时由于一时疏忽,使用了格式错误的粘单(粘单背书人签章一栏多了一个被字,也就是成了被背书人签章了),光大银行拒付退回后,我公司电话咨询了出票行的票据部,回答说只要我公司出具粘单格式不符的说明就行,可是我公司出具此说明后,还是被银行拒付退回了,
如果承兑汇票在到期后才发现该汇票已遗失,并且被别人托收或贴现时,应该怎么办?一般到期后多少时间内,我们有诉讼权?
我公司因业务往来收到一张2011年4月25日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在转让过程中,背书粘贴单有三处骑缝章不清晰,我公司想尽办法让这三处单位签发证明,但付款行老以各种理由不予承兑。想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能把该张汇票退还转让给我的那家公司吗?还想请问,付款行老以各种理由不予承兑合理吗?还有别的解决办法吗?
请问有没有一种可能,出票人A单位,收款人B单位,被背书人C单位,D单位,E单位,现在这张承兑被并没有盖章的F单位挂失,理由是B单位给他的时候,他丢失了,然后C是在不知情的时候从G那里拿到的(不是B那里),然后被给D,这样F单位能挂失吗? 比如出票日期是2011-3-22,C单位3-24拿到票背给D单位了,查询此票是真实的有